梅州有人煙花爆竹藏家中售賣,買家燃放時還被炸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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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梅州訊 燃放煙花爆竹迎新春是我國的傳統習俗,但個別商家卻在沒有取得許可的情況下非法運輸、儲存、售賣煙花爆竹,給社會造成安全隱患。近日,梅縣區法院審結一起危險作業案,被告人李某、劉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李某、劉某在未經依法批准或許可的情況下,合夥從湖南長沙購進10多箱禮花彈共18000元存放在被告人劉某住家進行售賣;從興寧市購進一批煙花爆竹200多箱存放在被告人李某住家進行售賣,存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

2024年2月,陳某通過抖音向李某購買了一箱禮花彈,當晚陳某燃放時被炸傷,後陳某的妻子報警。隨後,在李某住家查獲185箱煙花爆竹、4個禮花彈,在劉某處查獲19個禮花彈。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劉某未經依法批准或許可,非法儲存、經營煙花爆竹,存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爲已構成危險作業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安全無小事,正月正是煙花爆竹的生產、銷售旺季,廣大商家應嚴格依法依規從事生產、作業活動,切莫存在僥倖心理。廣大羣衆亦要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通過合法途徑購買菸花爆竹,切勿在明令禁止的區域燃放,共同守護家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