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搭車還被扣錢叫車平臺「取消費」惹議 消基會籲主管機關介入
消基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各大叫車平臺都設有「取消費」,但近年已延伸不少糾紛。圖/消基會提供
國外叫車平臺近年陸續進軍臺灣市場,消基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各大叫車平臺都設有「取消費」,但近年已延伸不少糾紛,乘客遲到必須付費,但若司機遲到或臨時取消,平臺多半僅提供重新派車,卻無相應補償措施,殊爲不公。仔細分析,取消費設計更有諸多法律疑慮,呼籲主管機關應介入,制定標準。
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說,近年接獲消費者反映,使用叫車平臺時司機未依指定地點停靠,改停在鄰近巷口,但平臺採用衛星定位,即便位置有誤差,系統仍會顯示司機已抵達,乘客站在原地苦等,超過5分鐘後司機就逕自取消訂單,導致乘客被收取消費。更有案例指出,司機原先告知約8分鐘後才抵達但卻提前出現,此時就開始計算等候時間,導致乘客難即時反應。
消基會發行人胡峰賓說,三大叫車平臺普遍以40元爲取消費基準,如規範乘客在預約行程後超過3分鐘取消,或司機抵達並等待超過5分鐘取消,乘客需支付取消費40元;或乘客取消以及超過3分鐘未上車,需支付40元。
但胡峰賓說,司機到但乘客未到,多等3、4分鐘都會被收取消費,但站在契約公平的角度,「乘客先到司機沒到,要不要補貼乘客?」再者,乘客依約8分鐘後才下樓,但司機提前抵達便開始計算等待時間,讓乘客被收取消費,設計也不盡然合理。
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則表示,等待超過3、5分鐘都是業者的片面規定,但對消費者而言是否太嚴苛。依消保法12條規定,若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即屬無效,若取消費未事先明確告知、收費標準過於苛刻,恐構成顯失公平。
再者,陳雅萍也說,很多消費者反應不知道取消費一事,業者應該明確揭露,讓消費者審慎考慮叫車前是否願意承擔後果;再者,民法也規定,延遲給付需催告,但平臺沒有催告,時間一到就是直接取消訂單;又依民法216條,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失及所失利益爲限,而司機等待3分鐘損失難精確計算,可見40元取消費如何計算得出也欠缺透明。
鄧惟中說,取消費設計放了太多責任在消費者身上,且主要設計機制都對消費者不利,呼籲主管機關介入,如制定統一的額外收費標準、避免業者任意訂定;也要求強化資訊揭露,明確告知使用者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再者,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權益受損時能有效申訴並獲救濟。
鄧惟中也建議消費者,若司機遲到或定位有誤差,應立即透過App系統與司機確認,並保留通聯、叫車紀錄、扣款通知等證據;再者,若認爲收費不合理,應向平臺申訴,必要時可向地方政府消保官或消基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