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高雄房後臺北置產 小心1情況重購退稅飛了
國稅局提醒報稅注意事項。(圖/報系資料照)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住房地,並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得享有重購退(抵)稅之租稅優惠。
不過,國稅局提醒,重購退(抵)房地合一稅之立法目的是爲避免民衆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之能力,乃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減輕其換屋負擔,並保障居住需求。
因此民衆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依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出售與重購之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實際居住」要件。
近日即有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25日買賣登記取得高雄市A房地,嗣111年3月31日簽約出售,並於同年7月10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甲君於112年3月間另購臺北市B房地,並向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但經查覈發現甲君簽約出售A房地後纔將戶籍遷入,且持有A房地期間水電使用度數極低,並查得甲君及其配偶生活重心不在高雄市,甲君也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爰認定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否準退稅。
臺北國稅局也提醒,民衆經覈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