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後才發現有弊癌、漏水...可以找賣家賠償?內行搖頭:有1前提纔可能賠

漏水、壁癌示意圖/ingimage

在賣房子的時候,明明就有跟買方說這間房子哪裡有壁癌?哪裡有滲漏水?合約也有寫得非常清楚,願意折價給買方成交,結果過戶後突然就跑來要求賠償修漏水的錢,這種狀況在房市裡非常常見,遇到不需要緊張!

很多人會以爲買方找水電做估價,可以叫賣方賠償修繕費費,但是法律上不一定站得住腳。

只要在賣房之前有明確告知、合約也有寫清楚,賣方的告知義務就已經盡了,更何況當下買賣是雙方同意的,事後面買方反悔,再補充檢測報告、付價單,都是買家要負舉證之責,不是需要賣家主動賠償。

賣房時,三件事情一定要搞清楚,不然很容易被倒追修繕費:

第一、該說的有說、該寫的有寫進合約,就不用怕事後被追討。只要在賣房之前有老實講、沒隱瞞,也有在合約上面註明,像是壁癌、漏水的狀況,責任就已經盡到了。

買方事後再回頭要求賠償,通常是站不住腳的 。

第二、對方事後自己請人檢查出問題,不代表就一定需要賠償。

買方如果事後反悔去找水電抓漏估價,真的發現什麼問題,跑來主張原屋主要負責,不見得會成立。真正的關鍵在,簽約的時「雙方是否都知情又同意」。

第三、律師說會贏,不代表一定要打官司。

打官司有風險、有時間成本,有時候提和解,不是代表錯了,而是可以考慮省事。

最後建議在簽約的時候,可以講清楚就絕對不含糊,成交後纔不會有糾紛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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