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25元蛋餅換拘役25天 臺南婦退貨遭拒大鬧早餐店下場慘

64歲蕭姓婦人因消費糾紛被依強制、毀損等罪合併判處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後,不服上訴,但被臺南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64歲蕭姓婦人在臺南市東區某早餐店購買25元的蛋餅後,又返回要退貨,經店家拒絕後,竟闖入櫃檯強取25元;店家持手機錄影時,還打掉對方手機致螢幕毀損。一審依強制、毀損等罪合併判處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蕭婦不服上訴自稱無罪,若要判刑也請求宣告緩刑,但被臺南高分院以毫無悔意駁回,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蕭姓婦人去年3月14日在東區一家早餐店購買25元的蛋餅,離去後又返回說要退貨;陳姓業者以食品售出有衛生疑慮拒絕,蕭婦竟強行進入早餐店櫃檯,徒手取走零錢盒內25元。陳女持手機錄影蒐證時,蕭婦還大力推甩手機,致手機摔落地面螢幕毀損。

事後,陳女報警提告,蕭婦在檢方偵訊時,辯稱對方想將錢丟在地上,所以她搶先拿走;她想阻止對方拿手機拍攝,但因陳女手機沒有拿穩才掉落。臺南地檢署偵結後,依強制、毀損等罪提起公訴,臺南地院也判處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

不料,蕭婦竟上訴聲稱無罪,並指陳女搶走她的沾醬,妨害她使用的自由;陳女還拿手機亂拍,嚴重侵害肖像權,妨害她的人身自由;且蛋餅原物歸還,並沒有污染,陳女好好還錢就好,是陳女態度不好,還把錢丟在地上,妨害她的交易自由。

蕭婦強調,她需照顧長期臥牀、又失智的母親,且長期沒有收入,沒有錢,也沒有時間,法院判決會讓她雪上加霜,請法官情、理、法兼顧,希望大事化小事,賜她無罪;若要判刑,也請判緩刑。

不過,高分院認爲,蕭婦未經陳女同意,強行進入早餐店櫃檯內自行取走金錢,妨害陳女經營早餐店的合法權利;同時,蛋餅爲食品,因衛生上疑慮,陳女經營的早餐店採售出不得退還政策,亦屬經營早餐店的合法權利。蕭婦不思理性以法律途徑解決消費爭議,卻強行進入早餐店櫃檯內,徒手取走櫃檯內零錢盒之25元硬幣,構成妨害自由罪,還空言主張陳女手機沒拿穩自行掉落,已構成毀損罪。

高分院審酌,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所定執行刑也屬妥適允當;蕭婦犯後一再推諉卸責,且迄未賠償陳女所受損害,難認有何悔意,判決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