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偷人竟被兒子撞見 拍下親密照傳給老爸當證據
桃園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不滿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子阿勇(化名)發展婚外情,甚至同居、外出旅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不滿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子阿勇(化名)發展婚外情,甚至同居、外出旅遊,嚴重影響婚姻關係,憤而提告求償80萬元精神賠償。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行爲確有不當,最終判賠16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德與小美於96年7月結婚,並育有一子,三人共同居住於桃園市某社區。不料,小美竟與阿勇過從甚密,甚至於111年4月1日,在家中發生性行爲,當場被親生兒子撞見,並通報阿德返家確認。
事後,小美與阿勇更進一步發展,甚至在112年8月8日,被阿德的兒子拍下兩人裸露上半身、同躺沙發看電視的畫面,並提供給阿德作爲訴訟證據。此外,兩人還在113年5、6月間結伴出國,舉止親密,超越一般社交往來,嚴重破壞婚姻信賴基礎,讓阿德精神飽受折磨,憤而提告。
對此,小美與阿勇則辯稱,雙方僅爲普通朋友,小美早已與阿德分居多年,且家中經濟來源多由小美負責,阿德甚至染上毒癮,影響家庭生活。此外,兩人否認發生性關係,並強調112年8月8日的照片屬於「非法取證」,侵犯個人隱私,應排除在證據之外。
法院審理時認爲,雖然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未明文規定,但考量誠信原則及發現真實的必要性,且該照片爲同住子女所拍,屬於共同生活空間,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認定具證據能力。
最終法官認爲小美與阿勇確實逾越普通朋友界線,侵害阿德配偶權,判決兩人連帶賠償1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