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湖檢察:“典”人之物,還己之債,該當何論?

謝先生在深圳市羅湖區某大廈租了個櫃檯經營珠寶首飾,生意還不錯。他有一個同鄉羅某,在大廈隔壁的某珠寶市場也租了一個櫃檯,但生意一直不溫不火。

謝先生和羅某既是同鄉,也是同行,私下關係較好,多年來互有業務往來。羅某經常到謝先生的櫃檯挑選滿意的珠寶首飾進行拍照,然後發到自己的社交平臺賬號,若有客戶通過社交平臺看中,他便去謝先生那裡拿貨轉賣。

這樣,羅某不需要囤貨,減輕了資金壓力,謝先生也多了一個銷售渠道,兩人互利共贏。也正因爲如此,謝先生對羅某相當信任。

2023年6月的一天,羅某聯繫謝先生,說有客戶在社交平臺上看上了謝先生家的一枚5克拉鑽戒,願意以26萬元的價格買下,但是客戶想看看實物才能決定要不要買。

“買5克拉的鑽戒,那可是大客戶。”收了2萬元定金後,謝先生讓羅某取走了鑽戒。

2023年8月,羅某再次聯繫謝先生,說有客戶看上了他家一枚價值8萬元的2克拉鑽戒和一枚價值16萬元的2.5克拉鑽戒。

謝先生想起上次那枚5克拉鑽戒還沒結款,就跟羅某提了一下。羅某承諾,到9月份將三枚鑽戒款一次性結清。

謝先生心中生出些許疑慮,但是基於多年來的交情和信任,也就沒有多說什麼,把兩枚鑽戒交給了羅某。

2023年9月,謝先生沒有等來三枚鑽戒的貨款,卻被羅某告知,因資金緊張,那三枚鑽戒已被其典當。

氣憤不已的謝先生選擇了報警。

經查,羅某已經將5克拉的鑽戒賣給了客戶,所得貨款抵掉了其此前所欠該客戶的債務;2克拉、2.5克拉的兩枚鑽戒被羅某典當在典當行,所得典當款15萬元已用於償還其個人的其他債務。

2023年12月25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羅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依法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責令其退賠謝先生損失3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