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營謝志忠告江啓臣「辦餐會賄選」當選無效 敗訴確定
▲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遭綠營「挑戰者」謝志忠提當選無效之訴,一二審都判謝敗訴,全案確定。(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許權毅/臺中報導
臺中市民進黨籍議員謝志忠去年與藍委江啓臣競選區域委員,最終由江順利連任。不過,謝指控江團隊宴請選民有違反選罷法之嫌,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謝敗訴,二審今出爐,認爲江啓臣並無授意舉辦餐會,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謝志忠主張,李光國、蘇慶雲以及柯廷蓁都是江啓臣競選團隊成員,3人爲了使江啓臣能順利當選,在2023年底舉辦餐會,每人約577元不正利益宴請選民,總計有26名不知情民衆受到宴請,且江啓臣有出席餐會、向民衆致意,請求支持競選之賄選行爲。
謝志忠認爲,李等人所爲賄選行爲,經臺中地院判決有罪確定,江啓臣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知情而放任或是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違法選罷法,請求判決江當選無效。
江啓臣則主張,自身針對選罷法部分已經獲得中檢不起訴,況且該餐會是當天才臨時受邀,不曉得由誰籌辦、費用由誰支付,事發當時也尚未進行參選登記,無法認定有授意舉辦餐會。
臺中地院一審認定,江啓臣停留35分鐘,現場也無旗幟、文宣造勢,難認定有江授意情況,駁回謝志忠之訴。
案件進入二審,臺中高分院認爲,李等人雖違反選罷法確定,但經李等3人與證人吳振嘉(臺中市議員)供證述,以及相關通聯紀錄,無法證明江啓臣知悉賄選行爲。
臺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爲,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江啓臣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知情而放任或是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駁回謝志忠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