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江啓臣「辦餐會賄選」當選無效 臺中綠議員謝志忠敗訴確定

臺中市民進黨籍議員謝志忠指控立委選舉期間江團隊宴請選民有違反選罷法之嫌,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謝敗訴,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江啓臣提供)

去年年初立委選舉間,臺中8選區爭取連任的立委江啓臣,被對手民進黨市議員謝志忠指控涉辦餐會賄選,江連任後,謝依此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謝敗訴,二審18日宣判,法官認江啓臣並無授意舉辦餐會,駁回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謝志忠主張,江啓臣的競選團隊成員李光國、蘇慶雲以及柯廷蓁等3人,於2023年11月7日招待臺中第8選區26名環保志工參加餐會,餐費約每人577元,屬於不正利益。謝主張,當時江啓臣也現身餐會,向志工逐桌致意並請求支持,已構成賄選行爲。

謝志忠認爲,李等3人所爲賄選行爲,經臺中地院認定違反《選罷法》判刑確定。江啓臣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違反《選罷法》,請求判決江當選無效。

江啓臣則主張,針對相關指控,臺中地檢署已予不起訴處分,且該餐會爲當日臨時受邀參加,不清楚由誰籌辦、費用來源爲何,且當時尚未登記參選,難以認定其有授意舉辦餐會。

臺中地院一審認定,江啓臣停留35分鐘,現場也無旗幟、文宣造勢,難認定有江授意情況;雖然助選人賄選成立,但謝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江對賄選餐會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知情而放任」等行爲。LINE通訊紀錄與相關證人證詞也未足以證明江知情或默許,因此不符合《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無效」的法律要件,駁回謝之訴。

謝志忠不服,再提上訴,臺中高等法院18日審結宣判,認爲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