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召開安樂死立法草案座談會 衛福部認:暫無全面推動立法條件
▲綠委陳冠廷舉辦安樂死法草案立法座談會。(圖/陳冠廷辦公室提供)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綠委陳冠廷今(7日)舉辦安樂死法草案立法座談會,邀集立法委員、醫界、法界、學界及公民團體代表,就安樂死合法化的條件與程序進行深入討論。陳冠廷表示,草案旨在迴應末期或承受難以緩解痛苦患者的自主選擇權利,並強調這絕非鼓勵放棄生命,而是正視生命品質與末期尊嚴。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劉玉菁副司長則坦言,去年曾就「安樂死合法化」連署案召開座談會,但難達共識,暫無全面推動立法條件。
陳冠廷指出,雖然現有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是重要里程碑,但仍有部分患者的痛苦非安寧緩和醫療能完全處理。「提供一個在極其嚴格的條件下、經過審慎評估與程序把關的最後選項,讓符合條件的國人能夠自主決定,有尊嚴地告別人生,這是我認爲我們這個世代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陳冠廷國會辦公室說明草案內容,指出核心架構爲建立「事前審查—合法執行—事後監督」三階段。在事前審查階段,申請者必須是罹患無法治癒的末期疾病(預期生命六個月內)或承受不可逆轉且難以緩解的重大痛苦,並經過多方專業評估,確認病況與自主決定能力。患者需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至少兩次經公證或見證的書面申請,且保有隨時撤回的權利。申請案須提交由主管機關設立的「安樂死審查委員會」審覈。
執行階段規定須由合格醫師在特定場所執行,並納入「醫師良心拒絕權」條款,保障不願執行之醫事人員的宗教或道德信念,但同時課予協助轉介的義務。事後監督則設立獨立的「監督委員會」,負責追蹤執行狀況、調查違規情事,也包括原則禁止未成年人申請、對符合程序規範下執行的安樂死給予明確的刑事豁免,以及將適用對象限於本國國民或長期居留者,防止醫療旅遊。陳冠廷國會辦公室表示,細節仍有賴主管機關在法律通過後二年施行準備期內,透過訂定詳盡施行細則及相關配套措施來完善。
馬偕醫院安寧中心資深主治醫師蘇文浩提出,醫學訓練不以死亡爲目標,對安樂死的疑慮主要來自「滑坡效應」。他不贊成將安寧與安樂死綁在一起,質疑「什麼叫足夠的緩和醫療」,並主張應要求執行安樂死的醫師先學習緩和醫療。
陽明交大公衛所楊秀儀教授則以「人沒有死亡自主權」爲題發言,安樂死缺乏立法基礎。她指出臺灣面臨兩大公衛挑戰:高齡化社會下的照顧稀缺問題及自殺率上升趨勢,擔憂安樂死合法化可能增加社會自殺傾向。她質疑是否存在「理性自殺」的可能,但認爲臺灣對此的討論不夠充分,呼籲社會應專注於建立更完善的照顧體系和社區支持,而非將死亡視爲解決問題的途徑。
臺灣生命自主權利促進協會理事長紀嶽良則持相反立場,強調人的基本權利不需多數決,死亡是人的本質,好死如同呼吸新鮮空氣,是基本人性尊嚴。他認爲民主法治國家理應保障生命終結的自主權,引述荷蘭、比利時等國案例支持立法。
對於相關議題,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劉玉菁副司長表示,自1989年推動安寧醫療至2016年病人自主權利法實施以來,雖然簽署DNR人數仍不多,但不能說全然無效。她指出去年曾就「安樂死合法化」連署案召開座談會,但難達共識,暫無全面推動立法條件。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劉怡婷則指出,目前我國醫療法、醫師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已納入消極安樂死或尊嚴死的理念。但積極安樂死涉及生命權剝奪的刑事政策考量,不僅是法律層面議題,更涉及憲法、醫學、哲學、宗教和倫理層面的高度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