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喊話立院查洪秀柱赴九三閱兵 是否具調查權有疑義

中共昨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舉行「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週年大會」,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親自主持閱兵,國民黨前主席洪秀柱在場觀禮。圖/取自網路直播

國民黨前主席洪秀柱曾任立法院副院長,昨日赴中國大陸觀禮九三閱兵,陸委會副主委沈有忠今表示,洪秀柱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規定,須由原任職機關立法院啓動調查。學者認爲,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非規範立委,且民意代表非公務員,再者如要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法辦洪秀柱,有羅織罪名之嫌。

沈有忠今表示,洪秀柱曾擔任立法院副院長,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的規定,須由原任職機關立法院啓動調查。法律雖然沒有強制要求,但既然民意有要求的話,立院應該可以思考是否發動調查。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表示,這是政治觀感問題,民衆可能觀感不宜,國民黨內可能也有很多人覺得不適合。陸委會引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但此條非規範到立委跟立法院副院長、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在行政法上不是公務員,民意代表不是公務員。他批「沒有行政法的精確概念」。

蘇子喬質疑,如要法辦並無依據,受邀參加閱兵就是跟大陸的什麼機構有合作行爲嗎?這有爭議空間。若要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法辦洪秀柱,有點羅織罪名。

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左宜恩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規定,主要是規定曾任與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但洪秀柱雖曾任立法院副院長,但其主要身分爲立法委員,本質上爲民意代表與該法主要規範的政務官及軍職人員性質上具有一定的差異,因此是否符合該條規範需權責單位進行解釋。

左宜恩表示,倘若認定洪秀柱符合該條規範,立法院是否具有「調查權」亦有疑義。況且去年10月25日憲法法庭針對「國會擴權法案」(亦有稱「國會改革法案」)所公佈的判決中,指出立法院須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的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且有調查的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因此洪秀柱案是否符合前述憲法法庭所設下的國會調查權限制條件,亦有所爭議。

陸委會副主委沈有忠。記者蘇健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