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通過原子能法:嚴禁核擴散物項出口,明定解放軍及武警處理核事故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圖爲中國今年商轉的漳州核電一號機組「華龍一號」。 (新華社)

大陸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並經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於今天公佈,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這一中國大陸首部規範原子能利用的新法規定,國家依法對核子以及核兩用物項出口進行嚴格管制,實施許可證制度。新法並規定需設立核事故緊急應變委員會,還將解放軍與武警明定爲處理核事故的執行單位。另爲反制外國可能對中國採取的歧視性措施,昨並在最後的審議中增加第60條,對採歧視措施的國家進行報復。

該條文規定,「任何國家或地區在原子能領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該法闡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精神,並反對核擴散。在第9條中規定,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鼓勵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義務,「反對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擴散活動」,「防範和應對核恐怖主義威脅」,推動建構公平、合作、共贏的「國際核安體系」。

該法規定,支持核反應器在動力、供熱、海水淡化、氫氣生產、同位素生產、科研等方面的應用。對於核反應器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作和管理等,則規定應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新法並將軍事用途的核研發及利用做例外處理,在第59條中規定,涉及軍工、軍事等國防領域的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而由於中國大陸已在覈聚變領域研究獲得巨大進展,該法第14條明文規定,國家鼓勵並支持受控熱核融合的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但該法另在39條中規定,國家必須建立符合受控熱核融合特性、促進核融合應用的「監督管理制度」,對聚變燃料、聚變裝置(設施)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該法除於第48條中規定,對核子及核兩用物項出口進行嚴格管制外。亦在第49條中規定,嚴格限制鈾濃縮設施、設備,乏燃料(核廢料)後處理設施、設備,重水生產設施、設備等物項及其相關技術等「核擴散敏感物項」,以及「可用於核爆裝」置的材料的出口。違反規定出口核子以及核兩用物項的,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不只出口,進口亦有所管制,該法規定,禁止將放射性廢棄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未依規定履行核進口承諾義務的,將被處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爲防止對核設施的恐怖攻擊,第41條規定,核材料、核設施的持有或營運單位應依法進行安保工作,防範相關竊盜、破壞、擅自接觸、非法轉移或其他危害安全的行爲,「防範核恐怖主義行爲」。

爲因應網路時代可能的網路攻擊,同條文增定一款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防範網路攻擊、侵入、干擾及破壞,應對網路安全事件,並保障核設施安全穩定運作。

此一新法並對核事故進行規範。規定必須設立「核事故緊急應變協調委員會」,以統籌制定國家核事故緊急應變計劃。另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做好核事故緊急相關工作。還規定,發生核事故時,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報告,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