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洩密頻傳!成詐團、販毒幫兇 檢察官:羈押閱卷重製權應刪除

近年多位律師不堪金錢誘惑,淪爲詐騙集團、販毒集團共犯,引發社會熱議,包括律師張秉鈞、閻道至、陳克譽等人都被指控泄密罪。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日前在研討會直指,201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被告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有閱卷權,成爲泄密關鍵,除了建議在重製卷宗增加浮水印,也質疑刑事訴訟閱卷規則有刑事訴訟法沒有的「重製」,未來應修法刪除。

最高檢察署和全國律師聯合會、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4月舉辦「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臺中場研討會,包括檢、辯、學超過120人蔘與,提出具體策進建言,今天發表4月份月刊,釐清偵查中辯護權行使的正當範圍與內涵,希望逐漸形成共識,作爲日後共同遵循依據。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表示,因爲偵查不公開,被告不知偵查機關掌握事證,也不知下一步偵查行動,執法機關因此有優勢,避免勾串、湮滅事證;不過,刑事訴訟法卻規定,辯護人可以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行使閱卷權,成爲偵查不公開的例外,此狀況應優先檢討。

戴旻諺說,2017年4月刑事訴訟法修法,增訂賦予辯護人羈押閱卷權,但修法後8年來,律師因涉犯泄密罪遭起訴大幅增加;根據數據,2006年至2017年4月,10年期間起訴6件、緩起訴1件,合計7件,修法後,2017年4月至今年3月,約8年期間,起訴27件、緩起訴11件,合計38件,「修法後問題相當嚴峻」。

戴旻諺進一步說,38件中,案由爲毒品、貪瀆等都在5件以下,但詐欺、組織、洗錢等卻共有20件,佔比達52%;又起訴的27件,以程序區分,聲押閱卷後泄漏資訊者佔55%最高,陪同偵訊後泄密者佔24%次之;以行爲態樣區分,影印或拍攝卷證將資訊外泄者佔72%最高,其次則爲口頭或抄寫等方式泄漏佔29%。

戴旻諺認爲,明明刑事訴訟法只規定辯護人可以「檢閱、抄錄、攝影」,但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卻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多出了一個「重製權」反而成爲泄密行爲最大宗態樣。

戴旻諺說,「重製」二字僅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的審判中案件,是不影響後續偵查,但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能讓辯護人在偵查尚未偵結時,就能重製卷證,直指「將重製權擴張到偵查中羈押閱卷程序,是很大的問題」。

戴旻諺續指,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母法是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閱卷規則的範圍應只是「審判中」的閱卷,並沒有「偵查中」的羈押閱卷,「刑事訴訟閱卷規則額外賦予刑事訴訟法沒有的重製權,已逾越母法」,且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立法理由,完全沒有說明爲何要賦予重製權。

戴旻諺建議,目前多數事務機都可以設置「內部使用」、「請勿外流」等浮水印,可考慮透過浮水印機制減少外流;另外,可在法院閱卷室設置羈押閱卷專用手機等設備,設計拍照後自動產生浮水印,拍照完畢透過傳輸線傳到法院提供的電腦,再讓辯護人取得這些卷證照片,可增加泄露偵查卷證的阻力。

戴旻諺希望,未來能刪除辯護人在羈押閱卷時「重製」與「攝影」卷證的權利,只允許檢閱、抄錄卷證,且要把資料抄錄在法院提供的抄寫紙上,一旦開完羈押庭後統一銷燬,並搭配抗告、再次閱卷的制度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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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圖/報系資料照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直指,201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被告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有閱卷權,成爲泄密關鍵,除了建議在重製卷宗增加浮水印,也認爲應刪除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重製權」。記者翁至成/翻攝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直指,201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被告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有閱卷權,成爲泄密關鍵,除了建議在重製卷宗增加浮水印,也認爲應刪除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重製權」。記者翁至成/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