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前潛艦艦長駕快艇偷渡淡水 因這理由無法強制出境續收容
大陸前海軍潛艇艇長阮芳勇(圖左)偷渡來臺,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判刑8月。(中時資料照片)
大陸前解放軍潛艦艇長阮芳勇2024年6月駕駛小型快艇涉偷渡來臺,最高法院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判8月徒刑確定後,2025年2月14日移民署暫予收容,但目前大陸方面仍在查驗身分中,無法執行強制出境,且他聲稱受到中共的迫害逃離大陸,不願自行返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5月24日後再延長收容。可抗告。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收容期限不得超過150天,他的再延長收容將7月4日期滿。
阮芳勇2024年6月8日上午在大陸地區購買1艘快艇,當天晚間10點多從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港區駕駛快艇出港,9日上午9點多駛至新北市淡水區外海域而擅自進入臺灣地區,抵達新北市淡水區淡水老街渡船頭C碼頭,並與停放在該碼頭、往返八里到淡水的順風航業公司交通船「順風122號」發生擦撞,「順風122號」船長及船員協助將阮男快艇停泊C碼頭。
阮男向對方表明從大陸地區偷渡來臺,「順風122號」船長等人通報警方,轄區派出所員警趕抵現場後,阮男向員警表示「我是大陸開船過來的,我來投案」、「因爲我要逃離那邊」,他自首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接受裁判,今年1月最高法院判刑8月確定,隔月暫予收容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
移民署在延長收容期間屆滿(5月24日)前聲請再延長收容,阮主張願配合配戴電子腳鐐,且說他不是一般意義的偷渡客,是受到中共的迫害逃離大陸,從事反共活動,他會向臺灣政府聲請留在臺灣或轉往第三方國家。
北高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表示,收容程替代處分,並未納入電子腳鐐此科技監控設備之使用,因阮不願返國之意思強烈,與具保人不具血緣、感情生活緊密性,實難期待他具保後,能配合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執行,裁定再延長收容。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