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上尉人妻不倫已婚上校 遭記2大過汰除

陸軍四支部一名已婚林姓女上尉補給官因與蕭姓上校發生不倫,遭記2大過懲處,並被國防部覈定不適服現役退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陸軍四支部一名已婚林姓女上尉補給官因與蕭姓上校發生不倫,遭記2大過懲處,並被國防部覈定不適服現役退伍,林女對懲處令不服,提起訴願,經國防部駁回後,林女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院審理後駁回。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女曾在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擔任上尉補給官,因涉及與同袍蕭姓上校的不當情感關係,於2022年9月6日遭到懲處評議會決議,對其記大過兩次,並依此發佈懲處令。隨後,林女不服懲處決定,提出訴願,但最終遭國防部駁回。

此事件不僅引發懲處,蕭姓上校的配偶還對二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認定二人有不當行爲,要求林女與蕭姓上校共同賠償80萬元。但在二審後,臺中高院對賠償額度作出減少,將其改爲各自賠償40萬元。

此外,2022年9月22日,四支部經評鑑認爲林女不適服現役,並於2022年11月23日發佈退伍處分,這一決定也被林女提出訴願,但依然遭駁回,最終林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退伍處分。

林女主張,原處分並無足認原告工作不力或不適服現役之事實,國防部未考量原告近3年除係爭懲處令外,無受有任何懲處,僅受有獎勵;她曾當選國防部111年訓練楷模,並於111年11月2日獲有獎狀,顯見林女於111年度服役期間表現好,獲有國防部核予甲上考績,並獲有獎勵積點22點及工作獎金、112年受訓正規班結訓成績第1名等情。

國防部決定原處分的過程,雖然有提及原告部分工作上的表現,但這些表現除了不可歸責於原告的身體受傷以外,個別或加總的因素均不足以達到完全剝奪工作權的程度,因此本案除了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外,也有一事二罰的問題。

法院認爲,儘管林女指出懲處會議存在程序瑕疵,且指控未有直接證據證明其不當情感行爲,但最終仍認爲國防部的懲處決定有其合法性,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是過度處分。法院指出,林女所提的相關證據不足以顯示懲處不當,最終,法院依據事實與法律,做出駁回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