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109旅役男帶50顆喪屍煙彈回營交貨 大藥頭竟是「現役軍人」

圖爲109旅成軍資料照。(青年日報提供)

陸軍109旅馮姓軍人去年10月間在新竹湖口營區、桃園八德等地,販售含有依託咪酯毒品之煙彈(喪屍煙彈)給同僚,後又託曹姓同僚攜帶共50顆毒品煙彈帶回營區,準備將其中5顆賣給楊姓同僚,遭收假安檢查獲,新竹地檢署偵結起訴3人,並求處重刑。

竹檢指出,馮男於2024年10月間,在新竹湖口某軍營及桃園八德等地,以新臺幣2000元至5000元不等價格,販賣含有依託咪酯毒品之煙彈予同營區之軍人林男、蔡男、蔡男、廖男、吳男等人,共7次。

另外,馮男去年11月 9日與同僚楊男議定以6000元販售5顆毒品煙彈,並約由曹男於翌日前往其新北市鶯歌區住處附近取貨。曹男爲獲得2顆煙彈報酬,遂基於幫助販賣毒品之犯意,協助將該批毒品攜入營區交予楊男。曹男隔天上門取貨,馮男交付45顆毒品煙彈,請曹男一併攜帶回營區,曹男共計攜帶50顆毒品煙彈返回營區。經部隊收假安檢查獲而扣得毒品煙彈50顆及聯絡用手機1支。

東窗事發之後,買主楊男明知其有以通訊軟體與馮男聯繫交易毒品之事宜,仍基於僞證之故意,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訊問時,就關於其有無向馮男購買毒品,並聯系曹男協助攜入等重要事項,具結後,被發現就有無跟馮男購買5顆煙彈的事實,做出不實證述。

竹檢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3級毒品罪、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3級毒品罪以及刑法第168條之僞證罪,對3人提起公訴。

竹檢認爲,審酌依託咪酯煙彈之新興毒品危害社會甚深,被告馮男、曹男身爲現役軍人,竟目無法紀將此毒品攜帶入營區,且意圖販售或販賣與軍中同袍,危害社會安全且損及國軍戰力,請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保護自己、遠離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