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足前教頭李鐵收賄案 二審維持「20年刑期」
李鐵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有期徒刑20年判決。(大陸央視資料照)
大陸央視報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4月30日對中國大陸國家男子足球隊前總教練李鐵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報導稱,李鐵1977年出生於遼寧省瀋陽市,中國大陸職業足球運動員,中國大陸國家男子足球隊前總教練。
2022年11月26日,大陸國家男子足球隊前總教練李鐵涉嫌嚴重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和湖北省監委監察調查。
2023年8月2日,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將大陸國家男子足球隊前總教練李鐵涉嫌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一案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3年8月3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審判第一審程序對本案進行審判。
2024年3月28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李鐵的刑事責任。李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佈擇期宣判。
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前總教練李鐵案公開宣判,李鐵被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1年,被告李鐵利用擔任中國大陸國家男子足球選拔隊(男足國家選拔隊)總教練、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男足國家隊)總教練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贏得比賽、簽約俱樂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共計5089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2019年,李鐵爲當選男足國家隊總教練,請託他人提供幫助,後於2020年給予他人100萬元。
2019年,李鐵在武漢卓爾職業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爲謀取當選男足國家選拔隊總教練、提高卓爾俱樂部影響力等利益,與該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託他人提供幫助,該俱樂部給予他人200萬元。
2017年至2019年,李鐵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理、總教練職務上的便利,爲河北華夏幸福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華夏俱樂部)在球員轉會、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現金共計2675萬元。
2015年至2019年,李鐵先後在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爲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比賽結果,與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託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摺合現金390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