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垃圾堆撿到菜刀 臺南男「拿着走」下場曝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今年5月間在路邊垃圾堆撿到一把菜刀,卻拿着走在路上,引發民衆恐慌,因而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法官審理之後,認定阿輝涉犯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判處他罰鍰2000元。
▲阿輝拿着撿到的菜刀在路上走,卻因此觸法挨罰2000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今年5月間拿着一把全長28公分的菜刀,走在臺南市某路段的人行道上,引發民衆恐慌。但阿輝到案之後,辯稱菜刀是在路邊垃圾堆撿到的,他不知道拿着在路上走會觸法。
臺南簡易庭法官認爲,經查,該把菜刀的刀面已有鏽蝕缺損,但刀身及刀刃整體完好,若拿着對人攻擊,仍足以對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確實具有危險性,屬於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法官指出,阿輝拿着該把菜刀走在公衆得以往來經過的人行道,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難認有正當理由,客觀上也足以使周遭之人心生恐懼,達到妨害公共秩序及擾亂社會安寧的程度,確實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違序行爲。
法官表示,阿輝不能以「不知道法令」爲由卸責,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認定他涉犯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依法判處罰鍰2000元。全案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