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拉緊繩子 他養的狗攻擊柴犬 連柴犬女主人也咬 判拘役30天
基隆市吳姓男子遛狗未拉好繫繩,讓狗衝向陳女飼養的柴犬,陳女保護柴犬時,也被吳男的狗咬傷。雙方事後對醫藥費等賠償金沒有共識,未能和解,吳男被控犯過失傷害罪。法官審理後,認定吳男犯行,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去年5月19日下午出門遛狗,走到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35巷21弄住處樓下開放場所時,吳養的狗看見陳姓女子帶出門的小型柴犬,情緒失控並想衝向陳女飼養的柴犬。
吳男未能緊牽住繫繩,導致他養的狗掙脫繩索控制,撕咬陳女的柴犬。陳女爲阻止她養的柴犬被咬傷,用身體阻隔2只狗,並動手製止,結果也遭吳男養的狗咬到手臂、腿部。
陳女的左大腿及右前臂多處遭吳男的狗咬傷,雙方事後對醫藥費支出協調不成,陳女報案。基隆警四分局調查後送辦,基隆地檢檢察官偵查後,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吳男。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吳男對自己養的狗咬傷陳女,在警詢、檢訊及法官審理時的自白,與陳女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陳女提出的傷勢照片、醫院和診所診斷證明書佐證,認定吳男犯過失傷害犯罪。
法官審酌吳男帶飼養的狗外出,不緊握繫繩,牢牢看緊犬隻,致使咬傷他人應予責難。吳男事後未與陳女達成調解,陳女受傷害未能獲得彌補,故不應輕縱。
法官考量吳男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曾有多次支出陳女就醫的醫藥費,並非分文未賠,兼衡吳男犯罪動機、過失程度、陳女傷勢程度及吳男自承高職畢業、未婚、賣肉圓維生等情狀,判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千折算1日。陳女在判決後,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吳男求償。
吳姓男子遛狗未拉好繫繩,讓狗衝向陳女飼養的柴犬,陳女也被咬傷。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過失傷害罪判吳男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