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2點公園丟垃圾竟還被抓!她塞千元遇鐵面巡查...下場更慘了

▲臺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北市1名謝姓婦人於凌晨2點多,摸黑把家裡1袋垃圾扔在公園布告欄旁,當場被環保局巡查員逮個正着,謝婦強塞1000元央求別開罰單,不僅被拒收,更從最高6000元罰鍰,升級爲涉犯最重可判7年徒刑的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幸好她認罪且情節輕微,臺北地院依法減刑判她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2024年)5月30日凌晨2點多,謝婦將1袋垃圾扔在北市中正區齊東公園布告欄下方,以爲神不知鬼不覺,哪曉得三更半夜,竟有環保局清潔隊巡查員在巡邏,當場被劉姓巡查員攔下、取締她亂丟垃圾。

《廢棄物清理法》對於亂丟家戶垃圾的處罰,法定爲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臺北市環保局作法爲1年內第1次罰鍰3600元,第2次起每次都罰最高額。

謝婦見劉男要開單告發,急忙強塞1張千元鈔票,擋住劉男準備書寫的舉發本求情,劉男正色拒絕,強調「執行公務不收錢,塞錢是違法的!」要謝婦把錢拿回去,以後垃圾不要這樣丟。

謝婦迭聲央求「拜託啦!你不要這樣子啦!沒有人看到啦!」劉男仍鐵面開單,因謝婦不肯把錢收回、掉頭就走,劉男隨即向呈報上級、把謝婦給的1000元交給環保局政風室查扣,廉政署獲報,將謝婦送辦。

謝婦始終認罪,並繳清亂丟垃圾的罰鍰,法官認爲她犯後態度良好,在偵審中自白犯罪,依《貪污治罪條例》可減刑1次,犯罪金額低於5萬元又可減刑1次,據此依法定可判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的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爲行求賄賂罪,判謝婦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考量她無前科且本件情節輕微,應已警惕不再犯,準她緩刑2年,須完成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