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專欄》大法官不可超越法律 自創訴訟程序

憲法法庭空轉,該做的是賴總統補提名,而且要盡力提出立法院可能通過的人選。(圖/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因大法官人數僅剩8人,無法達到《憲法訴訟法》規定的「10人」評議門檻,現在陷入「停機」狀態。某些法界碩彥與綠營政治人物滿口說關切憲法法庭,但對於賴總統的延遲提名一字不提,居然還提出「程序自主權」理論。依此,大法官不用管《憲法訴訟法》第30條「10人評議」的規定,就讓剩下的8位進行評議,這樣就可以解決憲法法庭停機的問題了。

然而,「程序自主權」的理論極度空洞,將使大法官變成超越法律秩序的怪物。試想,如果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不用遵循《憲法訴訟法》與其他的法律規定,那今天可以不理「10人門檻」的規定,下次是否可以拒絕適用「三分之二參與評議」的要求?《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必須在終局判決「6個月內」爲之,但大法官可否自主決定回到從前「不設期限」的時代,受理「判決後1年」才提起的聲請案?

哪個國家的司法運作是全由司法機關「程序自主」去創設建構的?大法官又憑什麼選擇性適用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同樣是《憲法訴訟法》,不適用「10人評議」門檻,卻要適用「過半數同意」的規定?大法官們選擇的標準是什麼?自命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可憑己意造法,任意甩開拘束自己的法律嗎?

程序自主權的主張者提出了幾個論點:第一,《憲法》第82條僅曰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沒有規定「程序」,所以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不需要等立法;第二,我國釋憲制度在早期並無法律規定,司法院以及大法官也有許多自訂或補充的實例;第三,現在憲法法庭空轉,已經到了大法官必須身先士卒的時候,不能再秉持司法自制的精神。

這三個理由恐怕都站不住腳:第一,「訴訟程序應以法律定之」在今日早已是當然之理,無須憲法明定。想想,《民事訴訟法》不是法律嗎?難道《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審判,所以民事訴訟僅能由司法院訂定規則,或是由法官選擇性適用《民事訴訟法》嗎?

更何況,《憲法訴訟法》前身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都在第一條明定該法乃「依《司法院組織法》」定之,可見司法釋憲的程序法本就源自《憲法》第82條的授權而來。現行《憲法訴訟法》(以及憲法法庭)更是立法創設的制度,絕非「司法程序自主」的產物。

第二,1948年由司法院頒佈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確實未經立法通過。然而那也是當時「司法院」訂定的行政命令,而不是「大法官會議決議」所訂。而且,當年用規則或解釋來補充程序漏洞,是因爲多年來立法怠惰,法律對於司法釋憲的程序規定得相當空洞粗糙(例如,司法解釋的「效力」都沒規定),只好靠司法院與大法官解釋來補充。

現在臺灣法治發展已不可同日而語,「法律保留」早已成爲每個法律系學生朗朗上口的概念,繁瑣詳盡的《憲法訴訟法》更是把司法釋憲納入嚴謹的法律規範,哪裡還能回到戒嚴時期法治不備的年代呢?

更何況,當年的「程序自主」,基本上也還是「補充法律規定不足之處」,鮮少有公然指稱法律違憲,進而自行創造受理、評議要件的例子。現在這些論者想要的「程序自主」卻是期待大法官宣告那些拘束自己的法律違憲,讓自己擺脫拘束。二者完全不同。

最後,憲法法庭空轉,該做的是賴總統補提名,而且要盡力提出立法院可能通過的人選。這需要的是政治智慧與耐心,而不是讓大法官提油救火,破壞司法公正中立的形象。還請真心愛護司法釋憲制度的有志之士,莫要叫大法官去他們玩不起的政治遊戲,愛之適足以害之。所謂「程序自主權」,還請三思。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