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裝”的焦慮怎能轉嫁給物業?——文昌會文法庭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來源:文昌法院

在社會生活中,契約精神貫穿於各類交易與服務關係裡。就像房屋買賣及後續的物業服務場景,一旦契約環節出現糾紛,便會對各方權益產生影響。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會文法庭審結的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就能清晰看到法律如何介入契約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契約“多米諾” 矛盾

2014年5月,A女士與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標準爲毛坯房。在簽約當日,A女士與裝修公司簽訂《委託裝修合同》,並依約支付了裝修款項。2018年1月,開發商與A女士順利完成房屋交付手續,房屋交付時呈現毛坯狀態,與合同約定一致。同日,A女士與甲物業公司簽署《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自此開始接受物業服務,且A女士起初按約向甲物業公司支付了三年的物業服務費用。然而,2021年初,A女士以開發商於2018年交付的房屋未達裝修標準,房屋仍屬“半成品”爲由,拒絕繼續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甲物業公司經多次溝通協商,均未能解決問題,最終將A女士訴至法院。

法官“拆解”亂麻團

法官經細緻審查與分析,釐清其中三重法律關係,平衡各方權益。

解開“三股繩”。A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約定,商品房的交付標準爲毛坯房。A女士與裝修公司之間的裝修約定,與本案所涉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關聯性。商品房買賣、裝修承攬以及物業服務,分別隸屬於三個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範疇。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毛坯房,已然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裝修公司的裝修進度與物業服務質量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繫。證據表明,甲物業公司切實履行了安保、保潔等物業管理服務義務。按時、足額支付物業服務費,是A女士在《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的主要合同義務。辦案法官以“三股繩” 爲喻闡釋道:“購房、裝修、物業,如同各自獨立編織的繩索,不能因其中一股出現問題,就切斷其他繩結之間的聯繫”。基於上述事實與法律關係認定,法院判決支持甲物業公司要求A女士支付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訴訟請求。

裁調違約金。對於甲物業公司請求判令A女士自逾期之日起,按應繳費用總額每日交納千分之一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查認爲,該違約金標準過高。因此,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對違約金標準予以調減,力求在保障物業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合理減輕業主負擔,實現兩者之間的精準平衡。

一審判決作出後,A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現本案已生效。

契約“軌道”要正行

本案猶如多棱鏡,折射出契約社會的運行法則:法律劃定的責任田,不容情緒越界耕種。A女士將精裝變“驚裝”的焦慮轉嫁物業,本質是混淆了不同民事主體的權責邊界。法院判決既捍衛“按約付費”的市場規律,又通過違約金調整彰顯司法溫度,生動詮釋了維護公平原則與契約精神的辯證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