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鴻慶快評》檢方是否有選擇性執法?
高虹安判7年4月,內政部表示,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自今日起生效。(本報資料照片)
高虹安一審被判有罪,先不談檢方是否有選擇性辦案,根據法院公佈的新聞稿,既然助理的確有加班,那就沒有「浮報加班費」的問題,法院認爲高虹安有罪的理由,是讓助理「低薪高報」,差額用作公積金,構成詐取財務罪。
立法院每月編給立委助理費41萬2千元,若有助理離職尚未補人,一般來說不會「浪費」,一定是給現有的助理人員「加薪」,把額度用滿。是有立委就當作給助理的獎金,但更多的是讓助理把錢領出來後作辦公室公用,高虹安即屬後者。
站在高虹安的角度,只要助理有實際工作,那麼薪資多少都是立委決定,沒有「低薪高報」的問題,而助理領到薪水後願意捐給辦公室,也是個人自由;法院則認爲,高虹安和助理約定的薪資是個定值,超過這個定值的都要繳給公積金,可見中間的差額就是「浮報」。
兩邊的講法見仁見智,但刑法既然有「最後手段性」,當一件事有多種解釋時,應該要以對被告有利的爲準,所謂「罪疑爲輕」,這也是之前民代助理費案的實務標準。有的人說「闖紅燈的人不能跟警察抱怨爲什麼只抓我」,但如果警察真的只抓在野黨闖紅燈,也不是民主的價值。
從馬英九到韓國瑜、柯文哲,站到民進黨對面的標竿人物,本來就會被用顯微鏡檢視。高虹安案註定是政治案件,這也是民衆黨標榜要超越藍綠,必須經過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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