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鴻慶快評》誰是「大法官」?

114年憲裁字第75號裁定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不可一時或缺」,應儘速進行實體判決,不受憲訴法的限制等等。但要有多少位大法官,才足以代表「大法官整體」呢?(中時資料照片)

114年憲裁字第75號裁定不同意見書,4位大法官在受理與否外,特別表達「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不可一時或缺」,應儘速進行實體判決,不受憲訴法的限制等等。

固然,憲法法庭已經受理「憲法訴訟法」釋憲案,也無需迴避。但當前的爭點是,誰是憲法賦予釋憲權的「大法官」?

依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第79條「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本憲法第78條規定事項」、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可見憲法條文賦予釋憲權的是「大法官整體」,而非個別大法官自身。

要有多少位大法官,才足以代表「大法官整體」,憲法未有明文,需要法律補充。如果由8位大法官自我解釋代表大法官整體,會產生一個循環論證:「爲什麼8位大法官可以代表大法官整體?因爲憲法這麼說。憲法哪裡這麼說?因爲8位大法官如此解釋。」

這樣的套套邏輯,對大法官實是不可承受之重。而在實然面上,如果8位大法官真要推翻憲訴法對評議門檻的限制,是否能夠得到民意的承認,還能不能作爲超脫政治紛爭的最大公約數,似乎也值得斟酌。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