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加重罰無照駕駛 機車最高罰3.6萬、汽車最高罰6萬

日前發生15歲少年無照駕駛肇事,導致3死2傷悲劇。圖/讀者提供

爲了降低無照駕駛人數,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加重無照駕駛罰則,立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廿一條,機車駕駛人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三萬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且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無照駕駛案件逐年增加,經統計二〇二二至二〇二四年,汽車無照駕駛違規件數從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五件增至七萬八千二百八十八件,二〇二三年因無照駕駛致死人數達七百六十三人,遠高於酒駕致死人數二百五十三人。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八月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無照駕駛的罰則,機車駕駛人最高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汽車駕駛人最高處六萬元;汽車使用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將加倍處罰,由現行一千八百元增至三千六百元的罰鍰。

其中針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廿一條,原規定汽車駕駛無照駕駛、領有機車駕駛駕照卻駕駛汽車、僞造汽機車駕駛駕照、駕照被吊銷、註銷仍持續駕駛、駕駛執照吊扣期間持續駕駛者,以及無照卻指導他人駕車者,均罰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指出,無照駕駛、領有機車駕駛駕照卻駕駛汽車、僞造汽機車駕駛駕照、駕照被吊銷、註銷仍持續駕駛、駕駛執照吊扣期間持續駕駛者等,違反上述規定者,機車駕駛人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三萬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且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三讀條文指出,自今修正公佈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一萬二千元;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二萬四千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六千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機車。

另針對噪音車部分,第十六條三讀條文指出,屬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按前項罰鍰最高額加倍處罰之,並責令縮短檢驗日爲十五日,公路監理機關得收取檢驗費用,逾期十五日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二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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