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個資法 企業外洩資料未通報最重罰20萬

立法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資料外泄時,應有通報義務,公務機關應設個資長;私人企業若無落實通報義務,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按次處罰。

立法院三讀條文通過,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知悉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泄漏時,應於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且應即時採取應變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三讀條文規定,公務機關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由機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並配置適當人力及資源,負責統籌推動個資保護相關事務。

而在行政檢查方面,三讀條文規定,若個資會認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時,得通知企業及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提供必要文書、資料、物品等,並配合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爲落實私人企業通報義務,三讀修法也增訂罰則,非公務機關違反通報內容、方式、時限、應變措施等,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