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舉「特殊強制處分」公聽會 學者憂過度侵犯人民隱私

立法院在去年7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引發偵查與人權的爭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9日舉行「檢討特殊強制處分實務運用、司法審查及救濟」公聽會。(摘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在去年7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引發偵查與人權的爭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行「檢討特殊強制處分實務運用、司法審查及救濟」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發言,有學者聚焦在人民的救濟權、如何避免過度侵犯人民隱私。法務部次長徐錫祥表示,針對屋內的監看、監聽,目前都不是法律所許可的事。

立法院去年7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爲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可使用GPS追蹤犯人位置、調查被告或嫌疑人之行動通訊設備位置、對隱私或秘密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提供法源,卻引發重大爭議。

莊瑞雄指出,新修特殊強制處分的問題,包括若司法警察違法進行科技偵查處分,人民事後無法救濟;第二個是在緊急狀況之下,可以事後再向法院申請補發偵查許可;第三個爭執最大的,就是允許室內空間大監看這樣的偵查手段,變成可以在神不知鬼不覺下發動,而人民在這些偵查手段面前,必然爲弱勢端。

立委吳宗憲則說,比較在意是設備端監控部分,上次修法時有討論到這塊,目前社會的共識非常分歧,也很清楚設備端監控規避掉很多通訊軟體,他們不會提供內碼沒法破解,最後只能從設備端監控,目前還是有很多爭議,還需要再多溝通研究。

法務部次長徐錫祥表示,法務部認同人民的事後救濟相當重要,但他要特別說明,目前科技監控只能確認屋內的人員動態或人數,無法監看屋內的行動,至於要針對屋內的監看、監聽,目前都不是法律所許可的事。

刑事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林建隆表示,目前實務上的案例,尚未出現警察依職權實施科技偵查,都是經過法院覈准,施以科技偵查,也不是爲刺探隱私,以辦案需要而言,主要是監控出入的人、車、物品,而不是室內活動的情形,這點跟外界想像的可能不太一樣。

中央大學法律及政府研究所教授溫祖德指出,「特殊強制處分」侵害個人隱私領域,其要件應是重中之重、須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應適用最重本刑5年以上、還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可以再思考。另外,在「大監看」時,包括居家生活中無關案件的資料便不該蒐集,而非事後刪除。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認爲應從犯罪本質允許特殊的偵查作爲,並定於個別法中,例如有關國家安全案件、加密貨幣的管理或證券交易。她也建議以犯罪本質而非罪刑輕重作爲適用標準,其態樣是數位犯罪,若不允許採取科技手段,便無法啓動偵查或進行蒐證;另外,就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立法時也應給予較大的彈性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