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程序疑違憲?「無異議即棄權」引關注 大法官急追真相

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法程序的爭議,憲法法庭12日持續召開言詞辯論,大法官蔡宗珍針對立法院訴訟代理人黃昱中律師所稱「無異議即爲棄權」的說法表達驚訝與質疑。(擷取自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

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法程序的爭議,憲法法庭12日持續召開言詞辯論,大法官蔡宗珍針對立法院訴訟代理人黃昱中律師所稱「無異議即爲棄權」的說法表達驚訝與質疑。她指出,立法院的決策過程是否真正踐行民主原則與公開透明,將是審查重點。

此次爭點圍繞於聲請人是否於三讀表達反對意見,以及「無異議通過」是否能作爲有效的決策程序依據。針對大法官呂太郎詢問聲請人是否在三讀投票中明確表達立場,立法院方面未予正面迴應。呂指出,儘管過往判例曾認爲未表達反對視爲棄權,但近年判決多傾向於「只有投票贊成者無法聲請」,因此釐清表態至關重要。

此外,呂太郎也質疑立法院主張主席僅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即可視爲表決行爲,強調這僅屬程序性詢問,特別在政黨對立嚴重時,更需明確表決機制以保障少數意見。對於行政院覆議案是否屬於立法最終決定程序,也成爲辯論焦點之一。

律師黃昱中則主張,按照立院議事慣例,若三讀無人提出文字修正,即視爲無異議通過,等同於「棄權」。此番說法引起大法官蔡宗珍高度關注,她指出,若無異議可被解釋爲「棄權」,那麼人民如何清楚立法過程中的表決態度?她進一步指出,立法院律師葉慶元所提出的表決記錄與事實有出入,質疑其效力。

大法官尤伯祥也提出質疑,認爲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訂定後,議事慣例是否仍有適用空間?若議案在三讀階段僅以「無異議」通過,是否仍符合法案應公開透明並充分討論的原則?他指出,當民意代表未具名錶決,民衆如何問責其決策立場?

另據立委鍾佳濱說明,過去立法院運作仰賴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且常見有簽名文件爲佐證,因此過往少見如本案般產生激烈爭議。

廖元豪教授則表示,與黃昱中律師討論後,認爲其先前言論屬「口誤」,「無異議」應視爲「同意」,並承認書面資料中的表格內容因誤解而與事實不符,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