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敲詐勒索 將受法律懲治

隨着信息網絡與社會生活的深度融合,違法犯罪行爲也正在向網絡空間擴散。近年來,利用網絡製造散播謠言、負面信息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人民羣衆和企事業單位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危害網絡安全、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爲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震懾、警示、教育作用,標明網絡行爲紅線,指明依法維權路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製造散播網絡謠言並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媛系某網絡主播的“粉絲”,被害人侯某經營的培訓機構與該主播有業務合作。2022年6月,孫某媛自認爲侯某與主播關係曖昧,遂在網絡直播間辱罵侯某,並通過自媒體平臺找到侯某家人聯繫方式,借用他人電話向侯某家人宣稱侯某婚內出軌。

侯某要求孫某媛停止人身攻擊,孫某媛索要人民幣100萬元,被侯某拒絕後,孫某媛給侯某的培訓機構員工、學員家屬打電話、發短信,散佈侯某婚內出軌、偷稅漏稅、猥褻兒童等虛假信息。孫某媛還匿名撥打電話向相關政府部門、公安機關舉報侯某的培訓機構存在沒有辦學資質、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爲,並在多個知名網站論壇發佈涉及前述虛假內容的帖子。

侯某不堪其擾輕生自殺,幸被人發現獲救,孫某媛又發佈侯某“畏罪自殺”的帖子,並繼續向侯某索要錢財。侯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孫某媛被抓獲。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孫某媛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威脅、要挾手段索要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孫某媛未能取得財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孫某媛捏造多條虛假負面信息,匿名向被害人親屬、同事、客戶以及社會公衆散佈,多次威脅、要挾被害人給付鉅額錢財,並在被害人有自殺舉動後繼續人身攻擊、索要錢財,犯罪情節惡劣,依法予以從嚴懲處。

據此,對孫某媛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在網上炮製、散佈謠言進而威脅他人交付財物,與在線下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相比,危害更加嚴重。

本案中,被告人孫某媛製造的謠言涉及背叛婚姻、性侵兒童、違法經營等多個方面,嚴重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孫某媛爲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採取網上發帖、撥打電話、向有關部門舉報等多種方式散播謠言向被害人施壓,導致被害人不堪其擾輕生自殺,雖然獲救但身心已受到嚴重傷害。最終被害人報案,避免了更大損失。審理法院根據此案的犯罪性質、情節、後果,綜合考慮從重、從輕處罰情節,對孫某媛依法從嚴懲處,做到了罰當其罪。

本案提醒網絡犯罪的受害者,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報案尋求公安、司法機關的幫助,勇於拿起法律武器與違法犯罪作鬥爭,讓網絡犯罪無處遁逃。

案例二

網上威脅勒索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趙某傑用QQ添加14至18週歲未成年女性40餘人爲好友。在聊天過程中,趙某傑故意找茬稱對方把自己氣病,以到被害人學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脅,要求被害人“拿錢治病”,先後向4名被害人(13至16週歲)索要共計人民幣18964元。

案發後,趙某傑向被害人退賠違法所得並取得了諒解。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趙某傑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索要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趙某傑對多名未成年人實施敲詐勒索,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賠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對趙某傑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網絡世界對未成年人有限開放,法治社會對未成年人無限關懷。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全面保護的司法理念,依法嚴厲懲處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爲。

在認定敲詐勒索入罪門檻及確定量刑幅度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規定,對以未成年人爲犯罪對象的,降低適用標準,以“數額較大”標準的50%定罪,以“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80%提檔升刑。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傑在網絡上選擇多名未成年女性爲作案對象,以將暴力訴諸現實相威脅勒索財物,其行爲極易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對利用網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被告人定罪處罰,爲呵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編造事由向商家索賠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告人相某漫在多個線上外賣平臺購買食品並投放異物,隨後拍照反饋給平臺和商家,以不賠償就投訴相威脅先後向4家餐飲店鋪索要共計人民幣3169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相某漫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投訴相威脅勒索多家被害單位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相某漫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對相某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並責令其退賠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消費者的評價和投訴對入駐電商平臺商家的口碑及後續經營有着重要影響。合理差評和正當投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家的服務水平和競爭力。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訴維權渠道,通過僞造有關食品安全的事實,以投訴、舉報相要挾向經營者勒索錢財,利用線上平臺商家重視評價、害怕影響生產經營等心理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利用線上平臺惡意“索賠”,不僅嚴重侵害了經營者的財產利益,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擊,有利於遏制惡意差評的蔓延,避免消費者被誤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案例四

自媒體發企業負面信息並有償刪帖

【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某甲、徐某、聶某某、楊某均系新聞媒體從業人員。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間,羅某甲註冊成立公司,並與徐某、聶某某、楊某以及被告人羅某乙、羅某丙等人共謀通過自媒體發佈企業負面消息進而勒索財物。

受羅某甲安排,羅某乙註冊微信公衆號“××經”並在多家知名網絡平臺註冊第三方賬號。羅某甲、楊某負責收集企業負面信息並撰寫帖文,徐某負責審覈,聶某某、羅某乙、羅某丙負責在微信公衆號和第三方媒體賬號發佈、刪除帖文。羅某甲還負責與被害單位談判,羅某乙負責收款。

2022年3月至7月期間,羅某甲等人利用“××經”微信公衆號及相關網絡平臺賬號發佈6家互聯網企業的負面帖文,迫使上述企業聯繫羅某甲等人,羅某甲等人以不支付“商務合作”費用就不刪帖相要挾,索要被害單位錢款人民幣29.6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羅某甲、羅某乙、徐某、羅某丙、聶某某、楊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網上發佈企業負面信息,以有償刪帖的方式多次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共同犯罪中,羅某甲是主犯,羅某乙、徐某、羅某丙、聶某某、楊某是從犯。羅某甲、徐某、羅某丙、聶某某、楊某有自首情節,羅某乙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據此,對羅某甲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羅某乙等五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並處罰金;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新聞媒體監督是發現社會問題,及時糾正違法行爲的有效手段。但是,一些不法人員利用或者冒充新聞工作者的身份,專門尋找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打着輿論監督的旗號以發佈、不刪除負面帖文相要挾,直接向企業經營者索要財物或者通過所謂“合作”的方式索要財物。此類犯罪行爲是以監督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既侵害了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損害了新聞媒體監督的權威性,應當從嚴懲處。

本案中,被告人羅某甲等人利用媒體從業者的身份積極挖掘企業“黑料”,利用企業經營者害怕被追責、處罰或者影響企業形象、經營業績的心理不斷髮布負面消息向對方施壓,並明示或者暗示企業與其“商務合作”,迫使對方交付財物,羅某甲等人的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該案提醒廣大羣衆,要提高辨別真僞的本領,正常的新聞媒體監督是合法合規的,不能以揭發隱私、不法行爲相威脅索要財物。個人或者企事業單位在遇到此類違法犯罪時要及時報案,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同時警示不法分子,以謀取非法利益爲目的惡意發佈信息損害他人或者企事業單位的人格尊嚴、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文/本報記者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