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聲請解釋《憲訴法》卡關 大法官缺7人512開說明會

▲民進黨立院黨團三長及委任律師於憲法法庭受理案件處召開遞送釋憲聲請書記者會。(資料照/記者許靖騏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缺額7人尚未補實,不符合《憲法訴訟法》三讀修正通過的憲法法庭最低開庭人數,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等51人聲請解釋《憲訴法》新法有無違憲,也因此卡關,憲法法庭今(18日)公告下月(5月)12日下午2點,在憲法法庭舉辦公開說明會,調查是否受理本件聲請案。

憲法法庭延續前大法官會議時代作法,輪流由3位大法官組成審查庭,負責把關是否受理聲請解釋案,可一致裁決不受理,或送交憲法法庭評決是否受理,先前也曾以舉辦公開說明會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憲法法庭現餘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等8位大法官,未達《憲訴法》新法人數門檻,無法召開憲法法庭審案,民進黨立院黨團今年(2025年)1月聲請解釋《憲訴法》新法有無違憲,因此卡關,行政院針對《憲訴法》新法提起覆議案,也被立院否決。

憲法法庭爲了解套,今公告下月(5月)12日下午2點舉辦公開說明會,請聲請人、關係機關與專家陳述意見,調查民進黨立院黨團本件聲請案是否合乎受理條件,並預先列出10大待說明事項,包括《憲訴法》三讀程序中,聲請人是否有達29人以上(即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不贊成。

其次爲2002年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3項,如何確定「第三讀會審查完竣」?「審查完竣」與「應付表決,以得最終之審查結果」有何不同?如本案情形,是否已達審查完竣?是否仍應付表決?

此外,立法院之議事慣例,於何種情況下得采爲立法程序規範?慣例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含該法制定前之立法院議事規則),在議事程序上何者應優先適用?前者(慣例)可否與後者(法規)牴觸?第三讀會,在場者就文字修正無異議且未爲其他表示,主席即宣佈決議通過議案之情形,是否違反「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規定?主席應如何確認在場委員已無異議通過?

憲法法庭今將所有待說明事項,都公告於官網,並以符合《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提前公開聲請內容爲由,一併上網公開民進黨立院黨團本件聲請書。至於說明會聽取意見後,未明文規定評決是否受理的期限,據悉,現於8位大法官可能會全部出席說明會。

《憲訴法》去年(2024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明訂參與憲訴案件評議的大法官不得少於10位,若個案宣告違憲,同意的大法官不得少於9位,並增訂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總人數未達法定15位,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但司法院前大法官併爲院長許宗力等7位大法官,去年11月1日卸任後,總統賴清德提名包括正副院長張文貞、姚立明等遞補人選,在去年12月24日立院行使同意權投票中全軍覆沒,

柯建銘等民進黨立院黨團全體51位立委,聲請解釋《憲訴法》新法有無違憲,也因此卡關。賴清德今年(2025年)3月第2度公佈7位大法官補提名人選,包括院長被提名人高檢署主任檢察官蔡秋明、副院長被提名人最高法院法官蘇素娥,則尚未進入立院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