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審議軍購預算 不可放水!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國防部主管歲出達5600餘億元,較前一年增加兩成。行政院並擬再以「蒼穹軍備」特別預算追加支出,使軍購成爲政府支出中成長最快的項目。(圖/資料照)

●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自川普政府對我國實施高關稅與軍售捆綁政策以來,國防經費年年上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一一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國防部主管歲出達五千六百餘億元,較前一年增加兩成;若依北約標準計入海巡署、退輔會及特別預算等項,國防經費總額高達九千四百九十五億元,約佔國內生產毛額三‧三二%,創歷史新高。行政院並擬再以「蒼穹軍備」特別預算追加支出,使軍購成爲政府支出中成長最快的項目,值得社會大衆關注!

預算法與公共債務法 制度約束

依《預算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立法院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就各部門或計劃進行政策辯論與政黨辯論。前者探討政策方向與必要性,後者則檢視政黨是否認真審議預算財源與支出優先順序,作爲人民日後是否支持的依據!軍購攸關國家安全與龐大財政負擔,更應依此制度公開辯論,不能任由民進黨以「國防機密」或「外交敏感」爲由草率帶過!

又依《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二項,政府不得以舉債或舉債所得支應經常支出。軍購項目若屬長期投資,應明定償債與資金來源;若屬維修、訓練、後勤補給等經常支出,則不得以債務籌措。這是防止『舉債治軍』與維持財政健全的制度底線,不可輕忽!

重大支出與財源揭示義務

《預算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劃,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軍購顯然屬「重大施政計劃」,應先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報告與財源籌措說明。若行政部門未履行本條要求即送審預算,或立法院未要求補足分析,均屬嚴重失職!

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也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此些條文規定「財源同時議定原則」,要求行政與立法兩部門皆須在增加支出時明確揭示財源。若軍購預算僅有支出規模、無財源說明,形同「無本預算」,違背了財政紀律與預算平衡原則!

歷年軍購爭議的警訊

回顧歷史,我國軍購案爭議不斷。從幻象戰機、高雄級巡防艦到近年的F-16V戰機與「海空戰力提升計劃」之採購,多次發生價格偏高、交貨延宕、合約變更頻繁等問題。立法院預算中心與審計部報告屢指部分合約缺乏履約監督與違約追責機制,甚至延宕多年仍持續追加預算等弊端!

這些經驗顯示,若缺乏制度化審查與透明程序,軍購將淪爲政治操作與利益輸送的溫牀!

因此,立法院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所授權,設立臨時或特種委員會,並準用《預算法》第53條之精神,針對軍購預算進行專案性審查與政策辯論。委員會得邀集國防、財政、法律與科技等專家列席,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與成本效益報告,以確保決策公開、程序完備、責任明確。這是落實議會監督與財政問責制度化的基本要求!

▼回顧歷史,我國軍購案爭議不斷。從幻象戰機、高雄級巡防艦到近年的F-16V戰機與「海空戰力提升計劃」之採購,多次發生價格偏高、交貨延宕、合約變更頻繁等問題。(圖/記者李毓康攝)

軍購排擠民生建設

當前國防經費已超過GDP的三個百分點,但教育、醫療、社福與地方建設經費成長卻明顯趨緩。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自一一二年度起,軍購與戰力提升特別預算的增加額,幾乎等於民生建設與青年住宅經費的減幅。

這種「以軍逼民」的預算結構,違背《財政紀律法》第一條所揭示之財政責任與國家永續發展目標,也削弱社會整體韌性與人民信任!

國會監督不可放水

軍購預算審議,關係國防與民生的平衡。立法院若以「愛國」爲名行放水之實,等於背離憲政職責!

綜上所述,依《預算法》第五十三條,國會應落實政黨辯論制度,公開辯論軍購政策與財源;依第三十四條及《財政紀律法》第四條、第七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與《預算法》第九十一條,凡新增支出或減少收入,均須事先提出成本效益報告並揭示資金來源。

唯有在此法治、透明與問責的基礎上,軍購預算才能脫離政治算計,迴歸憲政正軌。

國防安全不能只靠軍備堆疊,更需財政健全與民主監督。因此,立委審議軍購預算,決不可輕忽法律規範,更不可以假愛國之名,恣意放水!

▼軍購預算審議,關係國防與民生的平衡。立法院若以「愛國」爲名行放水之實,等於背離憲政職責。(圖/記者湯興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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