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怒批「詐團都不用還錢」 卓揆:修法下會期送立院

行政院長卓榮泰(左一)今(15日)赴立法院會進行「打詐2.0執行成效」專案報告。(摘自國會頻道)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15日)赴立法院會進行「打詐2.0執行成效」專案報告,民衆黨立委黃珊珊質詢時指出,一名假釋中的詐騙犯拍片教人如何詐騙,甚至聲稱「判決書可當履歷表」應徵詐騙公司,對此,卓榮泰直言「這樣行爲還放在社會上不應該」,並表示將請法務部長鄭銘謙將個案找出來。洪孟楷也同樣以此案例質詢,並詢問對於繳回不法所得部分法務部是否要修法,鄭銘謙表示已在研擬修法,卓榮泰則承諾,修法下會期送至立法院審議。

黃珊珊今日質詢指出,行政院、立法院去年7月通過的打詐專法,立法意旨明確,若行爲人自白或自首繳回「犯罪所得」,即可獲得減刑,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年1月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解釋時,卻與原意背道而馳,認爲繳回「犯罪所得」是行爲人的酬勞,導致一名車手僅繳回3、5千元就能獲得減刑,形同打臉立法初衷。

黃珊珊在質詢中也播放一段影片,片中男子爲假釋中的詐騙犯,他高調分享詐騙26人的經驗,並聲稱「判決書可當履歷表」,拿去詐騙、娛樂或遊戲公司應徵,「絕對會百分之百錄取」。

黃珊珊請卓榮泰查明此事是否屬實,鄭銘謙表示,「這是很可惡的行爲」,卓榮泰也說,「這樣的行爲如果還放在社會上不應該」,會請法務部長把該個案找出來。

洪孟楷則指出,這種影片PO在網路上,難道可以允許?很多案件被騙的金額都拿不回來,是不是可以修法,騙多少拿回來多少,像這個影片,該名車手說騙了300萬,卻只需要繳回7千元。「欠款都要還款,詐騙集團卻不用還款?」

鄭銘謙先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第43條有明定高額詐欺,現行詐騙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超過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預計修法新增一個級距,是詐騙金額1千萬以上是5至12年,1億元就7年以上。這部分還在行政院審查中,還需要與司法院討論。

鄭銘謙再說那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47條,現行是採報酬說,但像上述個案只罰7千是不公平的, 現在有修法,仿造德國立法例,以被害人被交付金額爲主。洪孟楷再問,修法何時可以送到立法院,卓榮泰則承諾,8月17日已與司法院開會,之後有具體結論就完成法制化,送交大院,3個月內可以提出,「下會期一定提出來讓大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