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超明涉SOGO收賄案稱「有出國交流必要」 高院不放心仍限制出境

立法委員陳超明、國會辦公室主任樑文一5年前捲入收賄案,兩人被限制出境、出海,因8月3日期滿,臺灣高等法院7月24日開訊問庭,但陳以「審查法案」、樑稱「參與立院法案審議」,雙雙告假。高院裁定陳、樑自8月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高院指出,陳、樑人仍否認犯行,但有相關人證、資金流向及對話紀錄、監聽譯文可佐證,二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一審分別宣告有期徒刑7年8月、5年徒刑,可見二人所應承擔的罪責甚重。考量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二人仍有畏重罪審判、執行而逃亡誘因,且無從排除二人主觀的想法隨着時間經過變更的可能。

高院再引司法實務經驗,認爲有於偵、審程序遵期到庭,並在國內有家人及固定住所、工作情況,並提出具保金下,仍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審判或執行的情事,陳超明身爲立法委員,樑文一則爲陳的辦公室主任,與一般人相比擁有較豐富的人脈與資源,非無逃亡海外之可能。

7月24日開訊問庭時,陳超明的律師稱陳是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有參與國外的研討會、商務合作的必要,爲利經貿交流,希望不要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以利陳行使立委職權,維護權利。高院則認爲,「出國參加研討會,對國家發展有幫助」不是可解除出境、出海的事由。

高院衡酌限制出境、出海,已屬對陳超明、樑文一干預較少的強制處分,爲避免二人爲規避後續程序進行及若認定有罪之刑罰執行而逃匿,妨礙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進行可能,認仍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

本案源於時爲國民黨籍的陳超明被控透過白手套郭克銘向太流公司前董座李恆隆收賄100萬元,再以他身爲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名義提供協力,向經濟部施壓派官員參加「公司法適用鑑定公聽會」,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嫌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判陳超明7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判樑文一5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

立法委員陳超明。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