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峰:因受賄等罪獲刑十五年 罰 250 萬

【2025 年 4 月 22 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華峰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洗錢一案】2013 年上半年至 2020 年 5 月,李華峰利用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審批貸款提供幫助,收財物摺合人民幣 1409 萬餘元。2021 年 4 月至 2024 年 1 月,其辭職後利用原職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 810 萬元。其還指使他人將受賄款中的 360 萬元轉賬支付購房款,構成洗錢罪。法院認爲,李華峰行爲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洗錢罪,應予並罰。因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悔罪,積極退繳,依法從輕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250 萬元,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