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披薩在運輸途中“中了暑”,司機被判賠六萬五

冷鏈運輸在保障生鮮及冷凍食品品質中作用非常關鍵,一旦溫度失控,極易導致貨物損壞,進而引發糾紛。近日,江蘇崑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冷鏈車失溫引發的運輸合同糾紛案,明確承運人違約賠償責任及邊界,爲行業規範敲響警鐘。

2023年5月,某食品公司根據客戶訂單生產了一批牛肉、雞肉披薩,委託長期合作的供應鏈公司運輸至武漢客戶倉庫。供應鏈公司通過貨運平臺將任務委託給個體運輸司機老楊,雙方簽訂《貨物運輸協議》,明確約定:運輸全程車廂溫度需保持-18℃,卸貨時產品溫度不得高於-12℃。老楊表示已知曉並在提貨單上簽字確認。

出發當日,裝貨時車輛溫度爲-18℃,產品溫度爲-13.6℃,均符合運輸要求。然而次日抵達目的地後,倉庫人員現場測溫發現產品溫度僅爲-6℃左右,遠未達到約定標準,當場拒收。

供應鏈公司立即要求老楊“全程打冷”進行補救,老楊卻拒絕配合、出言不遜,並擅自將貨物暫存至不符合溫控條件的A冷庫。爲避免損失擴大,供應鏈公司只得自行將貨物轉運到符合溫控條件的B冷庫,並支付了兩次冷庫費用。

因該批披薩帶有品牌專屬標識,且經歷了途中失溫和復凍,已難以另行銷售。食品公司經與定製客戶協商,客戶同意折價5萬元接收貨物。食品公司因本次事故提前解除了與供應鏈公司的運輸合同關係,並將貨物損失5萬元、履約保證金1萬元從應付給供應鏈公司的費用中扣除。

供應鏈公司認爲司機老楊未履行溫控義務,要求其賠償損失。協商無果後,供應鏈公司於2025年1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老楊賠償冷庫租賃費、轉運費等5340元;客戶扣款及保證金損失6萬元;因運輸合同提前7個月解除導致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13萬餘元(按前期月均運輸費用及行業利潤標準計算)。索賠總額近20萬元。

法院經審理,確認供應鏈公司與老楊通過貨運平臺簽訂的《貨物運輸協議》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老楊是否構成違約?若違約,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

關於違約認定,老楊系冷鏈專業運輸司機,在接受任務時已明確表示知悉並確認溫控要求。其雖辯稱“車廂溫度全程低至-31℃”且“貨物失溫系收貨方延遲驗收所致”,但結合科學常識和行業經驗,若運輸車廂溫度如其所述保持-31℃的極低狀態,產品溫度不可能短時間內大幅上升至-6℃左右。因此,法院認定老楊未能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

關於賠償責任,老楊在貨物被拒收後拒絕執行“持續打冷”指令,反而將貨物轉移至非合規冷庫,此行爲直接導致損失風險擴大。供應鏈公司緊急轉運產生的冷庫租賃費和轉運費,屬於《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的“防止損失擴大的合理費用”,應由違約方老楊承擔。同時,因貨物失溫而被扣減的5萬元貨物損失及1萬元履約保證金,系老楊違約行爲給供應鏈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對於供應鏈公司主張的運輸合同提前解除導致的13萬餘元“可得利益”損失,法院認爲該金額未實際發生,計算依據不足,且該金額遠超老楊訂立合同時可預見或應預見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範圍,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關於損失賠償“可預見性規則”的規定,故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老楊賠償供應鏈公司冷庫租賃費、轉運費5340元及客戶扣款、保證金損失6萬元,合計65340元,並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徐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