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曝仲介阻移工加入工會 籲勞動部認定為「僱主代理人」

日前有一家工廠的移工們加入工會,卻陸續遭仲介勸退,桃園市產業工會、臺灣國際勞工協會今到勞動部前抗議,要求勞動部將仲介納入工會法第35條的「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之人」。記者葉冠妤/攝影

日前多達30名移工加入一家工廠的企業工會,卻陸續遭仲介勸退。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臺灣國際勞工協會今天到勞動部前陳情,要求勞動部將仲介納入工會法第35條的「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勞動部表示,任何人或團體都不應禁止或阻撓勞工籌組及加入工會,若經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審理認定僱主違法,將可開罰10萬至50萬元。

桃園市產總秘書孫語謙說,近日桃園市政府接獲基層工會申訴,在基層工會招收廠內移工加入工會時,遭到仲介公司介入,原本陸續約30名移工入會,事後卻紛紛地出退會申請,並ㄧ致敘明已經有仲介協助,因此不需要再加入工會。

孫語謙說,當初這些移工加入工會,就曾有移工管理員跑到工會辦公室要求拿回申請書,工會幹部詢問是何人指使,移工管理員則表示是仲介公司,而僱主也承認有「關心」這些移工入會。

對此,桃產總已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爲裁決,今下午將召開第二次審議。孫語謙指出,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所稱「僱主或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爲…」認定有模糊空間,政府部門認爲移工仲介不屬於工會法中的「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將導致打壓、妨礙移工加入工會的仲介有權無責。

臺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說,現行三年一約的勞動契約制,讓移工爲了續約不敢反抗僱主,就已經侵害移工的團結權;高額的仲介費讓移工揹負債務,輸在起跑點上,也限縮了移工的爭議權。而仲介從聘僱關係的起始到結束,都握有對移工的實質管理權,無論是僱主聘僱、續約與否,或是住宿生活上的管理,仲介都具有對移工的約束力。

桃產總與臺灣國際勞工協會質疑,移工仲介就是會參與移工的生活管理、懲處甚至留用的決定,爲什麼平常介入管理,卻在工會法的視角中不用被看成「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呼籲勞動部作出解釋,將仲介公司納入工會法35條「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範疇。

對此,勞動部迴應,工會法保障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任何人或團體都不應禁止或阻撓勞工籌組及加入工會,僱主也不應透過公司外部的人員或任何方式,介入阻撓員工加入工會。勞動部已收受本案的裁決申請,若經裁決委員會審理認定僱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情事,將依工會法第45條開罰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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