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搶帽子”戲法、操縱市場…… 公安部公佈五起證券交易犯罪典型案例

每經記者:王硯丹 每經編輯:葉峰

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執法機構在行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2月21日,公安部公佈五起證券交易犯罪典型案例。既有上市公司高管內幕交易受到刑事處罰的,又有基金經理“老鼠倉”,更有團伙作案操縱市場非法獲利超5億元的惡性事件。

兩起內幕交易案件

具體來看,五個典型案件中,包括兩起內幕交易、兩起操縱市場、一起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內幕交易案中,第一起是北京董某等人內幕交易案。

據披露,2022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董某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案。經查,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袁某在擔任北京某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時,全程參與該公司收購某科技公司100%股權的重大資產重組工作。在此期間,袁某將上述內幕信息泄露給董某,二人約定共同出資、由董某負責股票交易操作。

2016年10月至12月,董某使用本人及實際控制的他人證券賬戶大量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涉案金額2300餘萬元,非法獲利400餘萬元。2022年9月,辦案單位將董某、袁某抓獲歸案。

2024年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犯內幕交易罪分別對董某、袁某作出有罪判決,並處罰金。

記者查閱資料後發現,2024年底,檢察日報正義網對董某、袁某的案件做了更詳細的披露。

董某爲參與內幕交易,短短几周內,董某開始了籌集資金的瘋狂之旅。他先是突擊開立證券賬戶,並在短時間內轉入大量資金用於購買公司股票,同時又不計成本地拋售其他股票,用獲得的資金購買公司股票。此外,他還通過股權質押融資的方式獲得近百萬元,並將這筆錢購買公司股票。

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袁某已認罪認罰,但董某一直不承認非法獲取內幕信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董某起初也仍不認罪。證據面前,董某的心理防線逐漸被擊潰。2023年8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董某、袁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萬元;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另一起內幕交易案爲廣東聶某內幕交易案。

2022年7月,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聶某涉嫌內幕交易案。經查,2020年5月,聶某利用其擔任某上市公司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得到美國某公司向該上市公司採購口罩的框架協議初步文本,獲悉了其中重要的內幕信息。隨後在該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聶某使用其實際控制的他人證券賬戶買入該公司股票,涉案金額195萬元,非法獲利35萬元。2023年1月,辦案單位將聶某抓獲歸案。

2024年6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內幕交易罪對聶某作出有罪判決。

趨同交易60只股票

操縱市場的兩起案件中,一起是江蘇閆某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2022年1月,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閆某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經查,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以閆某、朱某某爲首的犯罪團伙通過其實際控制的169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取連續買賣、對倒交易等手法,操縱某股票,非法獲利2.69億元。2022年7月,辦案單位開展集中收網行動,閆某、朱某某在內的27名犯罪嫌疑人悉數到案。

2024年8月,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內幕交易罪對閆某、朱某某等被告分別作出有罪判決,並處罰金。

另一起是浙江吳某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2019年1月,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吳某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經查,2016年至2019年期間,以吳某爲首的犯罪團伙長期採取多種方式操縱多隻股票獲利,該團伙通過提前建倉買入股票,再利用境外搭建的多個盤後票網站發佈股票代碼,吸引互聯網社交媒體引用、轉載、評論、推薦,拉高目標股票價格後賣出獲利,累計實施此類“搶帽子交易”數百次。此外,該團伙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用連續買賣、對倒交易等方式操縱多隻股票。至案發,該團伙共非法獲利5.3億元。立案後,辦案單位先後將吳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2023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吳某等15名被告分別作出有罪判決,並處罰金。

上述典型案例中,“搶帽子交易”尤爲引人矚目。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後發現,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爲認定指引(試行)》規定,“搶帽子交易操縱”,是指證券公司、證券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並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爲。“搶帽子交易操縱”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兜底條款,即以“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型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刑事責任。

“搶帽子交易”一直是執法機構打擊的重點,並數次被列爲典型案件。如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中,其中之一就是前國開證券經紀人朱煒明股市名嘴“搶帽子交易”案。朱煒明在任國開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期間,憑藉《談股論金》電視節目特邀嘉賓的身份便利,多次以“搶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謀取利益,非法獲利75.48萬餘元。

最終,證監會對朱煒明實行了“沒一罰三”1810萬元的罰單,同時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因操縱證券市場罪,朱煒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罰金人民幣76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2024年,證監會對42起操縱市場案件作出處罰,罰沒金額49.5億元,同比增長42.2%,其中千萬元以上罰單佔比41.9%,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操縱犯罪案件32件,移送犯罪嫌疑人104人。

此外,上海劉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也是本次披露的五起典型案例之一。

2021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辦劉某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經查,2009年至2014年,劉某先後擔任上海兩家基金公司基金經理、權益投資總監等職務。在此期間,劉某利用其具有所管理基金產品交易決策權、交易查詢和指令審批權限的職務便利,獲取相關基金交易標的、下單指令、交易數量、交易時點等未公開信息,使用其本人和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趨同交易60只股票,涉案金額1.4億餘元,非法獲利296萬元。

2022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劉某作出有罪判決。

劉某身爲基金經理搞“老鼠倉”,並非市場首例。券商自營、公募基金等均出現過此類惡性事件。

2025年1月9日,重慶證監局披露罰單,湘財證券前任總裁孫永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作爲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因此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721.29萬元,並被處1121萬元罰款。此外,鑑於孫永祥違法行爲情節嚴重,還被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