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不合格最重罰30萬!《老人福利法》三讀修正

立法院院會15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將原先評鑑制度改爲「合格者」、「不合格者」,並新增處理機制及罰則。(摘自國會頻道YT)

爲讓《老人福利法》住宿型機構的評鑑機制,與《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共同適用同一標準,立法院院會15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本評鑑分制度「丙等、丁等」,修正爲「不合格者」,且新增評鑑不合格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停辦期滿未改善者,得廢止設立許可。

現行《老人福利法》針對老人福利機構是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製作爲評鑑結果,但因《長照法》、《護理人員法》評鑑制度爲「合格者」、「不合格者」,因此立法院15日上午召開院會,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48條修正案,將評鑑等第修正爲「合格者」與「不合格者」。

三讀後修正條文明定,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辦處分,停辦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民衆黨立委陳昭姿於三讀後發言表示,今天《老人福利法》第48條修正案三讀通過,這是一個非常基礎卻也非常重要的改變,民衆黨之所以提出這樣修法,就是爲了導正目前老人福利評鑑制度跟其他長照機構有不同評鑑標準,這次修法通過後,將以「不合格」作爲處分依據,讓所有長照機構都在同一標準受到公平對待,有助於制度簡化、讓資源迴歸照顧本質。

陳昭姿強調,這樣的修法並非「放水」,機構若有重大疏失,評鑑結果仍會屬於「不合格」,該有的處分、限期改善、公告和廢止機制依然存在,只是希望避免讓第一線照顧人力被過度書面化、行政化,才能把照顧品質放回照顧現場。

陳昭姿指出,本案中納入過渡條款,在修法施行前已依舊制啓動的裁處程序,仍然適用舊制,避免行政中斷與法規追溯,確保制度轉軌的穩定性與公平性。

陳昭姿說,特別感謝長期關心長照議題的朋友、協助立委們修法的民間團體與專業工作者,在現場看到的每一個問題,都是立委推動制度改變與進步的重要力量。

最後,陳昭姿稱,此次修法或許只是文字上的改變,但強調的是「以人爲本」方向前進,民衆黨會繼續努力,讓每一位長者都能在更友善、更穩定的環境下,得到更有尊嚴與品質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