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三讀 機構評鑑改合格者與不合格者
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敲槌,宣告立法院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48條文修正。(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老人福利法」第48條,住宿型機構的評鑑機制,將從現行評鑑分優、甲、乙、丙、丁者,修正爲「合格者」與「不合格者」,讓其與「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規定一致化。
住宿型機構過去依照「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所設立之三種,而相關評鑑制度也不同,在「老人福利法」中是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製做爲評鑑結果,但在「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中則是以合格者與不合格者做爲評鑑結果。劉建國等17多位立委認爲,相關制度應完善;民衆黨立法院黨團也認爲,現行機制不僅加劇機構間排名壓力,也影響照顧品質與機構永續經營。
三讀條文規範,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經在場立委無異議及院會無文字修正後,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宣佈「老人福利法」第48條文修正通過。民衆黨立委陳昭姿在三讀後表示,這次修法導正評鑑制度,讓「老人福利法」與其它法標準一致,讓機構迴歸到照顧本質,當然若有重大疏失還是會「不合格」,相關把關機制仍在;修法前,機構已在裁處程序的機構仍適用修法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