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取得身分證離家無音訊 腦麻女苦等13年終於放手
老公取得身分證離家無音訊,腦麻女苦等13年終於放手,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腦性麻痹女子歡歡在2000年與大陸男子阿國(均化名)結婚,不料,10年後阿國取得身分證就離家失去音訊,歡歡在多年前曾透過里長代爲聯繫,想要與阿國商談離婚事宜,阿國雖曾應允協議離婚,但卻又再度失聯。不滿阿國離家迄今已逾13年,婚姻破綻甚深無回覆可能,歡歡憤而依法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以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又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是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爲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覆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
更生保護會輔導員到庭證稱,歡歡在前(2023)年4月出獄之後,因爲需要人照顧,但她並沒有其他的親友,戶籍地也無人住居,所以就入住女性中途之家,因爲歡歡是弱勢族羣,纔會成爲他輔導的對象。
輔導員表示,他自2009年開始在該裡服務期間,雖然曾見過歡歡的母親、兄姐等親人,但並沒有見過阿國,後來爲了協助歡歡辦理低收證明,才知道歡歡有配偶,雖曾協助歡歡聯繫,阿國也曾接電話並同意辦理離婚,但之後卻沒有到場。
法官考量,雙方分居已經多年,婚姻已生破綻、情感疏離,阿國對於歡歡的狀況不聞不問,自難認阿國對於婚姻有維繫的意思,已無實質婚姻生活且難以回覆,任何人若處相同狀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堪認2人婚姻已生破綻,無回覆希望,並可歸責於阿國。日前依法宣判,歡歡訴請判準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