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不想死!兒推墜落溪谷「壓頭入溪」溺死他 逆子判11年

▲新北市楊姓男子去年8月攜父親用餐後騎車載至桃園東眼山欲尋死遭拒,竟狠心推落山谷,再強行壓入溪流內溺水窒息死亡,警消現場蒐證。(資料照/大溪警方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新北市楊姓男子因不堪長期照顧年邁體弱父親,去年8月間攜老父用餐後騎車載至桃園東眼山欲尋死遭拒,竟狠心把父親推落山谷,再強行壓入溪流內將他溺死,案經桃園國民法庭審理,國民法官考量家屬請求從輕量刑,審結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仍可上訴。

▲大溪警消在案發現場蒐證。(資料照/大溪警方提供)

檢警調查,楊姓男子是裡中的三兒子,去年8月24日騎乘機車搭載父親外出用餐,隨即共乘機車前往桃園東眼山,在山上詢問父親「要不要一起死」遭父斷然拒絕後,楊男竟狠心將父親推落山坡,發現父親卡在山坡樹叢間,竟再強行將父親拖行至附近溪流,強押其頭部至溪流內,致父親溺水窒息死亡。桃園地檢署調查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嫌起訴,並移請國民法官審理。

國民法官審理時,被告楊男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根據檢察官提出之各項事證,被告所爲構成刑法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

▲大溪警方帶楊姓犯嫌至現場蒐證。(資料照/大溪警方提供)

國民法官考量,被告早年因父親酗酒,且9歲前喪母、加上長年罹症,因擔心無法通過工作試用期,且僱用看護可能帶來經濟問題,案發前詢問被害人「我們一起去死好不好?」,被害人回答「要死你自己去死」等事由,因而疊加壓力乃爲本案犯行,其犯罪動機、目的較爲偏執,可責性仍高,被告將被害人推下山谷,以身體強押被害人頭部至水中之方式殺害被害人,其所採取之手段雖未使用刀械等兇器,仍使被害人於有意識且痛苦之狀態下死亡,難以減刑。

國民法官衡量,被告犯案前並無任何前科,堪認被告素行及品性良好,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無條件調解,足認犯後態度良好。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參酌訴訟參與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審結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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