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釋:林業自然人僱主 可為林業移工保勞保

勞動部今指出,勞工保險課予僱主應爲所屬勞工辦理加保的責任及義務,從事林業的僱主若爲自然人身份,只要持有農業部核發的「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僱主資格認定」,也可替林業移工投保勞保。

勞動部日前函釋指出,由農業部核發的「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僱主資格認定」函,載明「實際於林場經營造林撫育等林業相關之體力工作」,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的「林場有關認定證明文件」,僱主應依法替所僱的林業移工加保。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陳美女說,先前一名林業自然人僱主送加保單到勞保局,想替僱用的林業移工保勞保,現在林場大多以企業社、木業社工商登記居多,作爲事業單位加保沒問題,但自然人就會有問題,勞動部因此邀集農業部開會研議,希望自然人能比照林場,讓兩類移工權益ㄧ致,只要實際從事林業工作的移工,自然人僱主也能替移工加保。

她提醒,依勞保條例規定,僱用勞工(包含本、外國籍員工)5人以上的林場、公益及合作事業爲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僱主應爲勞工辦理參加勞保,僱用勞工4人以下的林場雖不強制投保勞保,但仍應加保職災保險。

陳美女進一步說,基於實務需求,從事林業的自然人僱主如有引進移工,可持由農業部核發「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僱主資格認定」函,作爲認定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爲所僱用的勞工辦理參加勞保及職災保險。

此外,針對移工外展農務服務模式,陳美女說,農會(屬公益社團法人)或農林漁牧合作社作爲外展農務僱主,也應依規定爲所僱移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職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