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擬修法 實際負責人性騷員工 別想甩鍋

社會熱門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若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性騷擾員工,地方政府查證屬實後,可直接裁罰僱主,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不過,本報日前揭露新北一間食品公司董事性騷擾女移工案,雖經新北市府裁罰10萬元,卻因該名董事並非公司登記董事長,遭勞動部撤銷裁罰。此案例引發外界關注「最高負責人」是否定義過窄。勞動部說明,正研議比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把「最高負責人」定義擴及到「實際負責人」。

案情起於5名越南籍移工受僱在新北某食品公司期間,遭董事長配偶、周姓董事以「教導包糉子」爲由多次性騷擾。新北市政府調查後,認定屬職場性騷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開罰10萬元,並認定周姓董事爲公司「最高負責人」範圍內之人。案經周提出訴願,勞動部訴願會認爲,該公司登記董事長才是法定最高負責人,撤銷市府裁罰處分。

不過,《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說明指出,最高負責人應至少包括《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定的實際負責人。臺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怡翎建議,勞動部應檢討《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負責人涵蓋範圍,雖然《性別平等工作法》已明確規範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定義,但實務遇有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不同的情形,呼籲勞動部檢討最高負責人的涵蓋範圍。

勞動部近日召開地方政府聯繫會報,也將此案列入討論。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地方政府都認同不應僅以名義最高負責人爲限,應擴及到如《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實際負責人,會再就立法意旨,並找專家學者、地方政府討論,可能會用解釋令或修正性平法細則等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