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禁3職業工會預收保費

勞保局提醒,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職業工會欠繳保險費累計月份達2個月者,不得繼續預收保險費,依上開規定,臺北市美髮美容技術指導員職業工會、桃園市租賃管理服務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及大臺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3家職業工會,已不得繼續預收保險費,請會員注意,勿向該等工會預繳。

勞保局說明,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的保險費,如未依規定期限匯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被保險人申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影響權益至巨;但爲保障勞工權益,被保險人如能提供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足資證明其個人應繳的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納於工會,勞保局即會發給給付;至於無法提供繳費收據或匯款單等證明者,則協調其繳清個人應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後發給,確保被保險人請領各項保險給付的權益。

勞保局補充,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日後保障權益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