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欠薪,員工發朋友圈貶損!法院判了

近日,昆明中院公佈了這樣一個案例:戴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信息,對原老闆魏某進行貶損,被魏某告上法院,要求刪除該條信息,並公開賠禮道歉……怎麼回事?

戴某原是魏某的員工,做銷售工作,魏某拖欠戴某的工資,戴某將其告到法院。經兩級法院審理,判決用人單位向戴某支付報酬7萬元。

戴某勝訴後,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佈“歷時1年多的討薪之路,我從一個討薪的打工人,先被對方說是兼職……那又如何,各級法院還是判你賠錢!今天收到賠償款,不禁感慨……道德真是沒有最低,只有更低啊”等內容,且未設置可見人員範圍。

魏某看到戴某所發的朋友圈信息,認爲該條信息已經被衆多雙方共同好友、同事等人看到,戴某惡意捏造的內容在社交圈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嚴重侵犯其名譽權。於是,魏某將戴某起訴到五華法院,要求刪除信息、書面道歉恢復名譽等。

戴某以自己“作爲公民,通過微信朋友圈所發內容並未提及原告姓名、自己與原告不是微信好友,故未對其造成損害”爲由抗辯。

訴訟中,戴某自行刪除了朋友圈內容。

五華法院審理認爲,微信朋友圈雖然在形式上屬於“個人空間”,但因人際關係的交叉連接和信息的迅速傳播,在特定條件下亦屬於公衆場合。微信朋友圈的使用者在發佈信息時應遵循法律規範,避免對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造成損害。本案中,戴某在朋友圈發佈了明顯指向魏某,且帶有貶損、調侃、嘲弄內容的言語信息,部分微信好友也對此進行了評論,對魏某的社會評價產生了消極影響,侵害了魏某名譽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鑑於戴某在其朋友圈發佈侵權信息,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朋友圈發佈對原告賠禮道歉的信息,足以消除不利影響,實現對原告權益的有效救濟。

於是,五華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由戴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內發佈向魏某賠禮道歉的信息,並保留30日,且不得設置可見範圍或屏蔽任何微信朋友。

宣判後,雙方均服判未上訴。

開屏新聞記者 柏立誠

一審 資漁

責任編輯 羅秋旭

責任校對 楊颺

主編 嚴雲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