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校長性侵10女童重判15年 南投縣府稱包庇人員「情節輕微」未懲處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南投縣大鞍國小劉育成校長任教長達34年期間,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清查迄今已近40名學生受害,監察院去年彈劾,而一審也重判劉15年8月。而劉育成惡行期間,多位南投縣教育人員知情未報,事發揭露至今1年,南投縣政府仍未全面究責相關違失包庇人員,以「情節輕微」爲由不懲處或輕罰,監察院今(14日)痛批,主管機關事後輕忽的態度,等於再度讓受害者面臨機構背叛的傷害,權責機關「欠全體被害學生一個道歉」。

2023年時任綠委蔡培慧陪同受害者召開記者會,踢爆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擔任教師時期,對多位國小女童伸出狼爪,甚至在學校大開後宮,同時找多位女童做「女友」,受害者多達數十位,監察院、地檢署隨即介入調查,監察院去年通過監委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所提之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劉育成任教長達34年期間,涉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清查迄今已近40名學生受害,劉育成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重判15年8月,目前系屬二審中。監察院去年彈劾通過,並促請南投縣政府議處多名相關違失教育人員在案。惟糾正案已逾一年,南投縣政府仍未全面究責相關違失包庇人員,教育部監督亦有不周。

調查發現,早在85年劉育成任職南投縣雲林國小期間,就有猥褻學生情事,當時確有數名教育人員知情,卻未依據當年的「兒童福利法」向主管機關報告,反而私下要求劉員調校、跟家長和解了事,無從阻斷劉員繼續在教育界傷害年幼女學生。

民國92年5月,劉員在該縣延平國小任教,有2名遭受性猥褻的女學生試圖向師長求救,然而同樣的劇情再度上演,時任校長及輔導主任未將事件向外通報,僅告誡劉員應潔身自愛。更離譜的是,此件「延平國小學生輔導紀錄」被當作不能說的秘密,代代相傳,放在輔導主任們的抽屜中,歷任校長也知情。

調查報告指出,依據當年的兒童福利法,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本案中知情的南投縣教育人員們均違反其法定通報義務,然而南投縣政府卻認爲「未通報的校長情節輕微」、「未通報的主任,既已通報校長即盡了主任的職責」,對於該等人員包庇違失責任之究責,經過長達1年多時間之審認,方從起初的「不懲處」調整成記過之處分。

3位監委表示,本案劉育成長達34年任教期間,涉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清查迄今已近40名學生受害,且有15件因事發距今超過30年,已罹於刑事責任之法定追訴期,有多名資深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法通報處理,導致一再錯失處理時機造成多人受害,主管機關事後輕忽的態度,等於再度讓受害者面臨機構背叛的傷害,因此公開呼籲權責機關「欠全體被害學生一個道歉」。

去年3月14日調查報告及糾正案通過,至114年7月31日止,相關違失人員之懲處仍未獲妥適處理:南投縣大鞍國小劉育成校長性騷性侵案,任教期間逾34年,被害兒少人數衆多,監察院糾正後迄今逾1年期間,不但有違失教育人員知悉將被懲處,而申請退休,南投縣政府並同意。

且陳姓、王姓兩位校長知悉劉育成性侵性騷學生卻未依法通報,南投縣政府0605專案行政調查報告認定違失情節重大,指出該兩人本應解聘,但因事件當時法無明確規範,遂建議一次記2大過。經多次核籤公文往返,截至目前爲止,卻僅分別核予陳姓、王姓校長各1大過、2小過之處分,迄今仍未依行政調查報告之建議議處。由上可知南投縣政府對該案所涉違失人員之處置仍消極因應,而教育部亦有監督不周之責任。

調查發現,劉育成任教期間逾34年餘,於112年6月6日經媒體揭露前,校安通報系統竟未曾接獲任一有關劉育成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然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早有多位教育人員及校長接獲被害學生投訴遭劉育成性騷擾性侵害,知悉後卻未依法通報及妥處,嚴重貽誤事件處理契機。

監察院指出,這些涉違失教育人員,多數屬資深教師或校長,理應熟知相關規定,益徵歷任師長師師相護之包庇文化與校園結構,其等未被究責且也未有體制內吹哨者出現,致案件被延宕揭露及處置。南投縣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兒少保護事件通報工作長期未落實,有制度性缺漏,教育部也僅以公文往返督導,未見就本案組建專責小組切實督導南投縣政府落實檢討。

監察院指出,劉育成長年性侵害性騷擾學生之惡行,在被害學生成年之後勇敢吹哨才曝光,事後更經新北市政府調查發現,早在劉員82~85年間服務於當時的「臺北縣某國小」時,就已性騷擾國小女童。然南投縣政府雖掌握劉育成完整的人事資料,在112年6月事件爆發之際卻未有跨轄通報新北市的敏感度,導致新北市政府直到112年年底始能鎖定轄管國小的校友進行普查,致相關調查延宕半年。

監察院說明,劉育成性侵性騷學生外,亦長期嚴重不當體罰學生,而南投縣政府雖提出「劉育成體罰案調查報告」,卻僅就劉育成於90年8月至92年7月任職於該縣延平國小期間有嚴重體罰學生之情事,認定其嚴重侵害學生並建議解聘,對劉育成任職之其他學校是否涉體罰情事,竟均未清查。

監察院舉臺中市黃紀生校長涉體罰學生案件爲例,教育部督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持續督導所屬學校,依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等相關規定妥處,並加強教師正向輔導管教知能。

本案劉育成校長長期經營地方關係,不僅在85年雲林國小事件中,即找何姓民意代表「喬」事,在112年5月事件爆發之際,爲當時的女友老師涉嫌泄密被停職,同樣透過該民意代表向教育處施壓;本案接獲陳情人資訊顯示,劉育成擅長「經營」主管機關教育處之關係。爲防止校長與地方有力人士不當互動產生進而干擾校園秩序等情,南投縣政府及教育部僅作宣示規定,未見對於校園吹哨制度有何具體改善措施。

教育部國教署彭富源署長、南投縣政府簡青松代理秘書長、教育處王淑玲處長等主管人員,就監委質問事項逐一回復說明。南投縣政府表示,經監察院113年3月糾正後,該府召開5次校長成績考覈委員會討論相關人員涉案議處情形,且爲避免校長隱匿校園性別事件,將定期函文所轄各級學校重申知悉有疑似事件應於24小時內做校安通報之宣導,近5年來,對未盡通報義務教育人員裁罰計10案。

南投縣政府並表示,對於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者,一律進行懲處,亦重申校園行政須獨立運作,避免外力干擾,依法執行職務,校長於執行職務時應拒絕外部不當關說與干涉,以確保性平事件調查公正、公平、專業進行。

教育部代表則表示,事發後,教育部已要求南投縣政府在性平業務聯繫會報中進行專案報告,且該部將依南投縣政府函報處置情形審慎確認,追查懲處比例應予該當,並督飭縣府監督落實全面清查作業,發掘潛在被害學生,堅定依法議處究責,確保應負責任與懲處,以落實學生就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