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教會佔用原住民土地 法院判拆還!地主不滿:至今無動作
地主控訴法院判決「拆屋還地」後,教會仍遲遲無動作。(圖/地主提供)
臺東縣蘭嶼鄉一處土地遭教會佔用超過20年,地主蘇姓女子繼承父親土地後,要求教會拆屋還地,並提起訴訟,教會主張與其父曾簽訂「土地讓渡契約書」並支付140萬元對價,法院最終認定該契約違反原住民保留地移轉限制規定,屬於規避法律的無效行爲,裁定教會應拆除建物、返還土地;然而,去年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後,地主蘇女控訴教會至今遲遲未有動作。
據判決書記載,坐落於臺東縣蘭嶼鄉一處土地遭到教會佔用,原住民地主蘇姓女子主張,該土地爲父親所有,然而,但父親2009年7月9日去世,該土地由她繼承,教會應自行拆除建物,並將土地歸還。
對此,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原住民教會指出,與蘇父於2000年2月18日簽署「土地讓渡契約書」,該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使用,且另有支付140萬元作爲代價,教會興建完成後,無償提供一樓供蘇父使用,蘇父過世後,其一樓空間仍由蘇女持續單獨使用至今,且蘇女也將該空間租出給他人,因此無法進出使用。
教會表示蘇女認爲「土地讓渡契約書」無效,但是建物是取得蘇父同意興建,且持續使用至過世爲止,顯然蘇女與蘇父對該建物默示成立使用借貸契約,蘇父去世後由其女兒蘇女繼承,自應受此限制,所以不是無權使用該土地,且蘇女接續使用已14年之久,又將其1樓空間出租給他人,顯然知道借貸契約且無異議,況且該建物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蘇女訴求拆除建物有違誠信原則,希望法院駁回蘇女訴求。
臺東地院法官認爲蘇父與教會簽署的「土地讓渡契約書」,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爲限」、「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的特定用途外,其移轉的承受人以原住民爲限」。
法官也表示,雖教會爲取得土地所有權,另支付蘇父140萬元,並有收據與印鑑證明,顯然教會意圖向蘇父購買土地,但雙方簽約當下蘇父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且教會亦不具原住民身分,無法登記爲該土地所有人,故此讓渡使用權方式,迂迴規避山坡地條例所禁止的效果,雙方試圖以讓渡使用權方式規避法律限制,並辦理轉移登記,但因違反規定,教會與蘇父簽署的土地使用借貸契約應屬無效。
另外,教會與蘇父約定永久取得土地所有權,且蘇父得到相應對價,蘇父去世後,教會未提供新協議證明雙方後來改爲借用關係,故蘇女不受此拘束。
然而,該建築物具有經濟價值,但完工至今已有20多年,是當地信衆聚集之用,與一般住家不同,建物非一般住宅,無原住戶流離失所之虞,亦未侵害其適足居住權,難謂教會因此蒙受過大損失;最終法官判教會須拆屋還地,將土地返還給蘇女。
對此,地主蘇女控訴,去年法院判決結果教會需拆屋還地,但教會至今仍無任何動作,因此,希望教會能儘快拆屋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