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營軍購條例明定懲罰條款 軍事專家:美軍售程序無此前例

國民黨研議推出黨版軍購條例草案,要求合約清楚載明交貨期程和懲罰條款。不過軍事專家指出,在美國的軍售模式中,我方政府只會與美國國防部簽署「發價書」( LOA),而非採購合約,也無懲罰條款的設計,可能迫使軍方必須改採商售模式,甚至重啓整個採購程序。記者洪哲政/攝影

國民黨研議推出黨版軍購條例草案,除了支持美方已同意的3500億元軍購外,還要求合約清楚載明交貨期程和懲罰條款。不過軍事專家指出,在美國的軍售模式中,我方政府只會與美國國防部簽署「發價書」(LOA),而非採購合約,也無懲罰條款的設計。這些要求萬一入法,很可能迫使軍方必須改採商售模式,甚至重啓整個採購程序。

國民黨研議推出黨版軍購條例草案,明確支持美方已提出的3500億元軍購案。若後續同意新軍購項目,會隨即提出對應版本。不過根據國民黨版說帖,主張政府應在對美採購合約清楚載明交貨與履約期程,並要求美方明確確認我方列入優先交付序列,並取得具體承諾,同時明定懲罰條款。

揭仲表示,國民黨版草案關於「懲罰條款」的內容,固然是希望確保我方權益、立意良善,但由於在美國的軍售模式中,我方政府只會與美國國防部簽署「發價書」( LOA),不會與主合約商簽訂「採購合約」;且美國軍售案「發價書」的條款,是對世界上所有國家都一致的標準條款,並不存在「懲罰條款」。他擔心,若「懲罰條款」最後入法,恐怕會使國防部無法與美國完成「發價書」的簽署,只能捨棄軍售改採「商售」(DCS)模式,整個程序可能因此重啓。

他解釋,美國的「軍售」,形式上是由採購國與美國簽署「發價書」,委託美國國防部代替採購國,執行全案的「專案管理」工作。美國國防部會指派專人擔任專案經理,甚至成立專案辦公室,連選商和與承包商簽訂合約,都是由美國國防部出面,我方政府只與美國政府指派的代表打交道,不直接面對承包商,所以國民黨版草案中的「對美採購合約」,在軍售模式中並不存在。

揭仲指出,因爲軍售是由美國國防部代替我方進行全案的專案管理,在涉及國家數量多、各國採購需求又五花八門的情況下,爲減輕美國國防部的行政負擔,美國政府的「發價書」內容與格式幾乎固定,不像商業合約條款是由雙方協商所產生,以致在「發價書」放諸四海皆準的條款中,就有許多看似對採購國不太有利的條款,例如任何歧見,必須由雙方協商解決,不得將交由國際法庭或第三者解決。

他舉例,在「軍售」模式下,當我方認爲美商延遲交運導致損害我方權益時,只能向美國國防部提出,由後者居中協調處理;且我方能獲致的結果,只限於退回部分我方已支付的款項,並非賠償。

揭仲分析,基於美國軍售案的設計,國民黨版草案所規定的賠償制度與懲罰條款等,應該無法納入我方國防部與美國國防部所簽署的「發價書」中。假如這些懲罰條款最後成爲法律,就可能使國防部因爲擔心違法,不敢簽署「發價書」;要不然就是爲了遵守法律,放棄循「軍售」模式取得這些武器系統,改採「商售」。

然而,先不論我方有足夠的人員與專業能力做好專案管理,現階段要由「軍售」改「商售」,整個程序恐怕真的會重啓,導致武器取得的時間大幅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