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案 逃兵不適用屆齡除役

藝人「閃兵」案,國民黨立委黃健豪16日提案修《兵役法》,圖爲檢警14日將藝人陳大天(陳道賢)移送新北地檢署復訊。(本報資料照片)

藝人「閃兵」集團案曝除役破口,國民黨立委黃健豪16日提案修《兵役法》,即便已屆除役年齡,若無免役或除役的狀況,爲履行服役義務,都視爲役齡,還是要當兵。內政部昨天也強調,提供假證明等此類逃避兵役行爲已屬刑事犯罪,依法最重可判刑7年,如有違法,政府將依法究辦,呼籲民衆勿以身試法。

黃健豪提案增訂《兵役法》第3條第2項規定,即便已屆除役年齡,但若無《兵役法》第4條免役或第五條禁役的情形,而未履行服役義務者,仍視爲役齡男子,不因年齡屆滿而當然取得除役的身分。黃健豪指出,藉此杜絕藉由不法手段逃兵至役齡屆滿,只需罰錢或緩刑結案就不用入伍當兵。

黃健豪表示,按照現行法規,「逃兵是否還是要當兵」,竟取決於被發現的時間點,產生顯著不公平情形。更何況服兵役是成年男子應盡的義務,怎能因逃兵時間夠久,反而就能免除國民義務。

他強調,最近不少藝人逃兵事件,許多民衆表示應該修法,不能讓用錢換當兵的事件再發生。這次修訂《兵役法》,就是杜絕此一現象,讓男性國人都能守法當兵,保衛國家。

內政部指出,此次役男造假證明逃避兵役,已涉及多項刑事罪責,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逃避現役徵集,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刑法第216條,行使僞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規定,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可達20年。如果有醫師或醫院配合開立不實診斷書,除須負刑事責任外,亦可依醫療相關法規懲處。

內政部強調,兵役制度是維繫國家安全與實現公平正義的根基,政府對任何試圖逃避兵役的不法行爲,均將依法究辦,涉及人員無論是役男、民衆或醫療人員,依法最重可判7年徒刑,並留下前科紀錄。確保兵役制度的公正性,是全民的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