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將媒體議價法列優先法案 參考美澳規範要求數位平臺支付授權金
立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大型社羣平臺無償使用媒體所產製的新聞,賺到了流量營收,卻未分潤給新聞媒體,導致新聞媒體營收下降。爲改善此一不平等現況,國民黨立院黨團在第三會期,預計將「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列爲優先法案,參考美澳的議價法規範,要求數位平臺大量轉制或轉載新聞內容時,須負一定的權利義務,相關草案都已經於前兩會期一讀付委。
根據立委王鴻薇、謝龍介、羅廷瑋、廖偉翔、林沛祥等 20 人提案內容,廣告是媒體的主要收入來源,透過競爭閱聽大衆的時間與注意力而賺取廣告分潤。據業者統計,2019年臺灣數位廣告收益約458 億元,Google 和 Meta(Facebook)就佔其中 6 至 8 成。因此數位平臺使用媒體新聞報導內容不必付費,卻能從中獲得巨大廣告利益,也未合理分配給媒體,此即嚴重損害媒體業的生存空間,多數本土新聞媒體亦無法與數位平臺自行協商。應透過制定專法方式,建立媒體要求數位平臺付費使用新聞報導內容之法律依據。
藍委羅廷瑋、洪孟楷等 16 人提案則指出,鑑於數位環境中,本身並未產製內容的數位平臺,卻採用全部或部分轉載方式,大量使用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卻從未進行使用新聞內容的協商與議價,導致新聞媒體出現生存危機,因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間的互動涉及公共利益,並非純屬私利的商業行爲,實有必要立法規範。爰此,爲落實「新聞有價」,促進數位產業平衡發展,爰擬具「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
綜合藍委提案內容,皆是參考美國《新聞競爭及保護法》(JCPA) 與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準則》(NMBC),明定數位平臺及其經營者之定義、數位平臺轉載利用報導內容應以有償爲前提、經公告之數位平臺經營者,轉載利用、簡短轉載或摘錄,應與登記新聞媒體就其請求協商之授權金及其他交易條件,以符合誠實信用之方式進行議價協商。